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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

(2016-11-03 12:48:00) 来自:光明网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包括证监会等十五个部委《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内的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对外公布。选在国家双创周开始的第二天这个特殊时点正式对外公布,彰显了互联网金融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经过了三四年的粗放生长后到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各种问题集中暴露出来。2016年4月中下旬,一场由国务院决策部署、多个部委共同参与行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这次整顿旨在通过整治、肃清行业乱象,理清未来发展思路,致力于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业虽然至今为止未出现过如p2p行业的大型事件,但是根据其将在金融领域的扮演的地位以及自身的增长性来看,也应遵照《实施方案》的精神,防范于未然,在当前阶段就将暴露出的问题加以分析,并进行规制,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提升金融效率,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股权众筹规制沿革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社会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将规定了私募形式的股权众筹的定义、行为准则、平台义务、负面清单等,虽然最终因为股权众筹被定义纯粹公募,该管理办法没有正式出台,但是其内容也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提供了行为指引。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鼓励股权众筹发展,帮助中小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完善退出和流转机制的构建。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明确股权众筹概念,随后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之前广泛发展的“私募股权众筹”更名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2015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是否违反了国家对于非法集资的红线,是否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同月,证监会致函地方政府,规范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第一个相关司法案例——“诺米多公司诉飞度公司案” ,该案是司法推进金融法治的典型案例。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股权众筹行业的红线禁区,主要包括: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自筹,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房地产目前确实有大量的游资和炒房团,可能也有一些地下资金借助房产众筹来炒作房产。这对长期的房市和房地产调控来说也是一种风险,可能加剧房地产泡沫。应当吸取股市教训,打击违法行为。当然,房地产上涨有很多复杂因素,但至少可以降低暗流资金对房地产市场的不当影响。

  4、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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