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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016-06-27 13:26:00) 来自:光明网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提出要落实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明确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肯定和保障用户的监督权,构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社会监督机制。

  一、加大互联网监督管理执法力度

  互联网信息搜索是公民信息获取的主要途径,在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隐患。加强对互联网搜索的监督管理执法力度,有利于形成有序健康、开放共享的互联网信息搜索环境,创造有利的网络空间生态环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确保互联网信息搜索的规范化、法制化。各级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监督管理应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对触碰高压线或“红线”的行为绝不姑息。

  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要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在提供信息搜索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网民的权益。《规定》第六条指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制度,核准信息的真实度之后再发布。《规定》首次对付费搜索引擎信息搜索服务进行规范,要求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时需要对客户资质等进行查验,并应明示自然搜索结果和付费搜索结果。互联网信息搜索引擎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窗口,上网搜索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习惯,信息如果失真,不仅会给用户造成麻烦,严重者还可能引起社会信任危机。

  三、构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社会监督机制

  《规定》对竞价排名问题,以及断开连接、提供虚假信息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做出了比较清晰的界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社会监督机制应该包括内在监督机制和外在监督机制两部分内容。外在监督机制除一般性的法律规定外,互联网信息行业组织也在积极发挥监管作用。《规定》第四条指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督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规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搜索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内部监督机制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者严于律己,加强企业责任感,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及时改正。《规定》第十二条做了具体说明,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建立公众监督管理机制不仅有助于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还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规定》弥补了互联网信息搜索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空白,明确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的主管部门,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等七项义务,加强了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的规范,旨在促进网络空间的清朗规范,提高网络信息供给的质量。《规定》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开启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法治化时代,可以切实保障广大网民的权益和公共信息安全,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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