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三个代表>>热点追踪


应对菲律宾仲裁案,宜多管齐下

(2016-02-06 16:48:00) 来自:光明网-理论频道 


  2015年10月29日,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做出裁决,认为仲裁庭根据《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合法组成,中国在程序中的不出庭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而且争端双方已经根据《公约》第283条之规定交换了意见。这一裁决完全无视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刻意规避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否定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

  笔者认为,为应对仲裁案,中国需要从外交、安全与法律层面着手,多管齐下。

  从外交角度来讲,中国应理直气壮地将“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案”的态度坚持到底,将“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而南海的和平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的“双轨思路”坚持到底。中国“不承认、不参与”的立场非但没有游离于国际法体系之外,反而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中菲南海争议的核心是领土主权争议和海域划界问题。中国早在2006年就已声明针对海域划界、主权纠纷、军事冲突和历史性权利等纠纷排除出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除了中国之外,法国、俄罗斯等国也做出了相同的声明。这一立场是中国基于国际法应有的权利。此外,中国还可以继续对菲律宾敞开谈判磋商的大门。同时稳步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中国希望通过双边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与周边国家的海域纠纷并非信心不足的表现,而是因为这一举措具有其现实合理性与可行性,中国与越南成功就北部湾划界达成协议以及同其他国家解决陆地边界争议的多个先例即为明证。

  从安全角度来讲,中国应加强南海人工岛上的防御性军事存在,这是因应南海地区安全局势的必由之路。美国等域外国家罔顾历史、法理与事实,对中国在南海早已形成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说三道四,并于2015年10月底派遣 “拉森”号导弹驱逐舰驶入中国南沙群岛渚碧礁与美济礁附近12海里,于12月10日派遣两架B-52轰炸机飞越南沙群岛有关岛礁,于2016年2月初派遣柯蒂斯-威尔伯号导弹驱逐舰驶入南海中建岛附近12海里。不难预见,未来这种打着航行与飞越自由名义的军事挑衅行为将成为一种常态,美国必然不会放弃在南海拉偏架的态度。随着中国在南海海域和空中的安全受到威胁的程度逐渐加剧,中国可以考虑是否有必要设立南海防空识别区。此外,中国也可以考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0条的规定,在必要时在南沙人工岛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并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的军事措施以确保航行安全以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安全。中国还应加大南海巡航力度,以期宣誓主权和维护海洋权益。最后,中国还可以效仿黄岩岛模式,相机而动,在不利形势下发现机遇,变被动为主动,对南海岛礁实施实质性的管控。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虽然这一阶段的裁决仅涉及仲裁庭的对案件的“管辖权”,并未涉及案件“实体”,最终裁决还存在很大疑问,但以目前发展态势来看,中国不能报以任何期待。针对此案,应加强南沙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及历史性权利和历史性所有权的研究;面对西方媒体对我国在南沙岛礁扩建的微词,应从国际法的诠释和国家实践角度澄清此举的合法性;针对美国在南沙和西沙的 “航行自由”计划,应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不同海域航行制度有理有据地予以应对;如何运用包括海洋法在内的国际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如何使利用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制度为我所有,都是我辈学者义不容辞的使命。(作者: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洪农;中国南海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蒋宗强)

 

其它文章
主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承办:  辽宁工业大学
  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 电话:  0416-4198654/0416-4199670
  共青团辽宁省委 传真:  0416-4199778
  中共锦州市委 信箱:  lnsgdb@126.com   
  辽ICP备06017842号 法律顾问: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