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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据此,中办、国办7月8日发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高屋建瓴地指明了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大方向,也明确勾勒出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是指导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制度改革的总纲领。 《总体方案》要求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法律体系,对于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助推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增强我国民族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行业协会商会立法要确保科学性、民主性与可操作性 当前,《行业协会商会法》已经列入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规划,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社会化与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法治化、非营利原则;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坚持自治与他律相结合。 立法的主要使命是通过鼎新革旧的制度设计,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地位,建立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规则,明确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确立综合监管的体制与机制,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会员及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秩序,提升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行为的公信力,促进会员企业和各个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简言之,要确保行业协会商会“从摇篮到坟墓”整个生命周期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都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立法过程越透明,公众参与度越有保障,制度设计就越公平、越有效率、越有可操作性。立法过程既要充分吸纳专业人士参与立法过程,以提高科学立法水平,也要认真梳理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要提升立法体系的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预防立法条款“遥看草色近却无”的现象。 要重视章程设计,避免“傻瓜”章程现象 行业协会社会的治理制度,既包括党和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顶层制度设计,也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部自下而上推行的草根制度设计。外生法律制度以《行业协会商会法》为核心,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生法律制度以协会商会章程和自律规章制度为核心。 在行业协会商会实践中,千篇一律、似曾相识的“傻瓜”章程现象较为普遍而严重。许多行业协会商会中的僵局和争斗,实质上都源于章程条款的不完备、不科学、不严谨、不细腻、不周密、不公平,不具有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 行业协会社会章程的失灵现象,暴露出了许多协会商会尚未领悟协会商会自治的真谛和章程设计的极端重要性。章程的起草和完善应当遵循量体裁衣的设计准则,应当突出协会商会的个性,力戒东施效颦、刻舟求剑。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治理现代化 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具备法人资格,应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首先,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清晰强调协会商会具有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会员的法人财产权,协会商会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行业协会商会的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除了制定中的《行业协会商会法》,还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鉴于章程在协会商会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要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监事会(监事)制度。 其三,行业协会商会要善于选贤任能,完善主要负责人问责机制。为促进协会商会治理的民主化,鼓励会员治会,预防主要负责人“占山为王、落草为寇”的封建家长制现象。企业家担任理事长时,一定要正确处理好本企业的个体利益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有助于让更多的会员和企业家有机会直接参与协会商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推行秘书长聘任制是为了吸引专业管理人才加盟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必须以临渊履深的心态认真履行职责,既不能把自己的工作岗位作为捞取个人好处的“摇钱树”,也不能在工作岗位上浑浑噩噩,懈怠无为。 其四,积极稳妥地试行外部监事制度。为了充分激活协会商会内部治理机制,适度保持政府作为公益代表者对协会商会的监督力度。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只有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及广大会员队伍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与法治意识,《总体方案》确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目标、原则和具体规则才会落地生根。(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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