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三个代表>>热点追踪


提升新闻媒体的适应力与引导力

(2015-06-12 12:44:00) 来自:河南日报


    日益强大的中国是世界关注的焦点,发生在中国的每一件非常规突发事件更是各国新闻媒体不会放过的报道重点。6月1日21时30分许,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旅游客船“东方之星”轮在由南京驶往重庆途中,在长江湖北监利段翻沉。事故发生后,国际社会通过致函、致电等方式“向中方慰问”;美联社、路透社、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英国广播公司等海外知名媒体通过派驻记者到事故现场等方式,对这一事件予以关注并进行跟踪报道。从中可以看出,面对同一个非常规突发事件,不同国家、不同种族的新闻媒体往往出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发出不同的声音、做出不同的决定。令人欣慰的是,在中国主流媒体的引导下,各国新闻媒体对“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报道的重点集中在“高度重视全力救援”“抚慰家属严肃调查”两个方面。这验证了新闻媒体议程设置理论。


  新闻媒体具有为公众设置议程的功能,这就意味着中国主流新闻媒体对发生在中国的非常规突发事件的报道角度和议题影响着国际社会对该事件的认知。在“全媒体”时代,快速、迅捷的信息交流方式决定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程度,对新闻议程的设置只能采取引导的方式。为适应这种变化,中国的新闻媒体应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寻求国际视域中非常规突发事件的议程设置共性,引导各国新闻媒体对中国的非常规突发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减少、避免“误读”,以推动我国新闻媒体应急管理科学研究的国际化进程,提高我国新闻媒体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为我国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


  非常规突发事件是指前兆不充分,具有明显的复杂性特征和潜在次生衍生危害,破坏性严重,采用常规管理方式难以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皆属非常规突发事件。近年来,国内外不少学者关注非常规突发事件的新闻媒体议程设置问题,从不同的理论专业方向介入研究,这方面的主要成果包括:从新闻学专业角度关照媒体危机报道;从风险沟通角度来研究非常规突发事件的新闻媒体应急管理;从危机管理学的角度介入主题,研究危机状态下的媒介管理。


  “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发生后,中国的主流新闻媒体遵循国际新闻媒体议程的共性,引导各国新闻媒体对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掌控了舆论的主动权。事件发生后,中国的主流新闻媒体第一时间派驻记者深入事故第一线,抢占先机和主动权,在距离沉船十几米的地方,通过镜头对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科学报道。这里的“科学性”体现在对“时”、“度”和“效”的把握上。“时”就是在事件发生后快速反应,尽快发出主流媒体的声音,在最短的时间对事件作出权威的判断和引导,掌握事件的发言权。按照突发事件“拯救生命——减少伤亡——保护财产和环境”的优先处置原则,中国的主流媒体在“东方之星”事件发生后,将报道主题定位为“救人”这一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及时报道“拯救生命”的进程,掌握了事件的发言权。前期重点报道对“东方之星”轮进行全方位、无死角、拉网式的多次搜寻,寻找幸存者;中期报道获救者的恢复情况;后期报道死者的身后事和卫生防疫。“度”就是要掌握发言权的分寸,根据事态发展制定相应的、灵活机动的应对措施,确保事件观点的客观公正。这体现在“东方之星”新闻发布会的数量和密度上。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下午五点半,“东方之星”救援指挥部在监利县举行了第一场“东方之星”救援新闻发布会,介绍当时最新的救援进展情况,公布了“增加搜救力量,扩大搜救范围,加强沿江搜救、入仓搜救,科学搜救,尽量降低损失”等具体措施以及第二场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之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新闻发布会的次数和密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最新救援进展。“效”就是要有实效,要让国际公众信服,取得实效,而不是徒有其名。中国的主流新闻媒体按照国际惯例、把握人类大爱的共同主题,如:拯救生命中重点报道为保护逝者尊严而采取的种种措施;技术上让人信服:公开专业的救援方案和按照国际惯例对船体扶正等做法;及时专业解答公众“客船是否超期服役”、“是不是豪华游轮”、“是否按规定检修”等疑问。


  非常规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应该得到引导和加强,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引导积极有效。有鉴于此,中国的新闻媒体在全媒体时代要实现在新闻报道上由杜绝各国新闻媒体的“杂音”向压倒“杂音”转化,抢占国际舆论的先机,最重要的就是要确保中国新闻媒体发出的声音的音量足够大。如何使中国新闻媒体在国际舆论界的主体声音够大,将是下一步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姚军玲)

 

其它文章
主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承办:  辽宁工业大学
  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 电话:  0416-4198654/0416-4199670
  共青团辽宁省委 传真:  0416-4199778
  中共锦州市委 信箱:  lnsgdb@126.com   
  辽ICP备06017842号 法律顾问: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