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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大论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历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历史得出的重要结论,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和发展,彰显了我们党推进理论创新的巨大政治勇气。 具有深刻内涵的重大论断 本质是事物本身内在的、固有的属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重大论断,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规定的应有之义,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规定中最内核、最根本的属性。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规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主义作为奋斗目标。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这样一个落后大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尔后,中国共产党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艰辛探索,尽管出现了曲折和坎坷,但也取得了独创性理论成果和巨大成就,为新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成功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了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首先就是党领导人民开辟的伟大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都一以贯之凸显了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而党的领导无不贯穿于各项制度之中。可见,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中居于核心地位。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中最核心、最重要、最关键的特征,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其他本质特征的存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包括党的领导、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人民当家作主、共同富裕、社会公正、社会和谐等。其中,党的领导融入其他本质特征之中,并对其他本质特征的实现起着根本保障作用。比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核心,也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旗帜。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就不能实现。这是被中国近代以来历史证明的客观真理。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离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失去根本保证,就会落空。可以说,如果丢掉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他本质特征将失去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将不复存在。 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论断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重大论断,是我们党不断解放思想、推进理论创新的结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最新成果,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什么是社会主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们党长期探索的重大理论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对“什么是社会主义”进行了再思考、再认识。经过长期深刻思考,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进行了创造性的概括,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概括,深刻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认识也不断深化,相继作出一些新的论断。比如,“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等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重大论断,进一步深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发展和深化了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把我们对科学社会主义的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互联网 ”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树立信息化思维,发挥信息化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中的建设性作用。 发挥信息化在科学立法方面的作用。立法质量不高,是制约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立法质量之所以不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 “关起门来立法”,没有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例如,2013年1月1日,公安部颁布新规,闯黄灯要被扣六分。6天不到,公安部就印发新的通知,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互联网是促进公众参与立法过程的重要渠道。在立法过程中,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征求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聪明才智,促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试想,如果公安部提前就新规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司机征求意见,就不会出现新规出台5天就夭折的局面。 互联网也是促进公众参与法律法规评估工作的重要渠道。由于立法人员知识水平的有限性、经济社会环境不断变化等原因,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肯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对其进行修订。为此,要建立法律法规评估机制,通过互联网了解社会各界对每一部法律法规实施的反馈意见和修订建议,以此提高立法质量。 发挥信息化在严格执法方面的作用。对执法活动监督不足、问责不够,是造成一些执法人员随意执法、不文明执法、徇私枉法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前,许多地方政府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没有记录,缺乏监督。许多由于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是个别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引起的,结果却导致局长、县长、市长等行政领导被撤职或处分。 通过建立执法信息系统,完整记录每一次具体的执法活动,包括执法时间、执法地点、参与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处罚原由、行政处罚结果等,可以使行政执法处处“留痕”,便于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内部监督,提高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严格执法。而保证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其中一个前提就是政府部门把执法过程信息向全社会公开。试想,如果社会公众无法了解政府部门的执法活动,又怎么进行社会监督呢?通过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平台,或把执法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便于社会公众对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 发挥信息化在公正司法方面的作用。推进司法信息公开,是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一些司法人员之所以胆大妄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活动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空间大,社会公众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把司法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全社会公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信息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信息、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各级司法部门的狱务信息,让社会公众参与对各级、各类司法机关的社会监督,有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信息化是推进“司法公信”的重要手段。例如,建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信用档案,并纳入信用数据库。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用、升迁等方面把司法人员诚信情况纳入考察范围,可以对司法人员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建立司法行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归集司法行业信用信息,建立司法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有利于加强司法行业的监管。 发挥信息化在全民守法方面的作用。全民守法的前提是全民懂法。而要使全民懂法,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全民普法。传统普法工作的主要做法是制作法律法规宣传栏、发放法律法规文本、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传统普法方式不仅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且成本很高,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互联网是普法工作的新渠道。许多法律法规文本字数多,人们不太可能全部背诵下来。社会公众真正需要的是,一旦用到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快速地查阅相关条款。目前,许多人还没有电脑,也不会用电脑,但几乎人人都有手机,人人都会用手机。建立全国法律法规数据库,组织开发相应的App,可以让人们在手机上就可以快速查询、检索法律法规条文,随时了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随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互联网是法律咨询的新渠道。许多人由于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即便可以查阅到有关法律法规条文,但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许多困难,需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通过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人们可以随时咨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纠纷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此外,我国优质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优秀律师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的大城市。通过信息化、互联网促进优质法律资源流动,让中西部地区、农村和偏远地区也可以享用优质法律资源,促进法律服务均等化。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开展网上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网络反腐,是惩治和预防执法和司法领域腐败的重要手段。(金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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