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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是古今中外所有国家管理体系和政党政治中普遍存在的官员个体生存、职业活动和社会交往的空间和场域。在古代的官场中,官员和公职公务人员之间大都存在着经济依赖、政治关系和交往互动,因而相互之间也呈现出盘根错节的人身隶属和政治依附关系。自从现代文官制度在西方出现并在世界各国普及以来,官场的他律性、自治性、自为性等现代性特征日益显露,并不断得到孕育和发展。在当代中国,伴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官场秩序的变革已经势在必行。构建一种服务于现代政治运行体系、致力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进步目标的新型官场秩序,不仅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不仅关系到中国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成效,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持续繁荣。 官场秩序最能够体现出时代政治的本质与特色,在特定政治框架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官场是通俗性的民间话语,在日常使用时往往会包含贬义,它原意指的是官吏阶层的生态及其活动的范围。实际上,从古到今,无论中外,在政党和国家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中,政治运行、党派活动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营建与官员的存在、发展和作为紧密关联的风气、氛围、规则和生态,这就是所谓的“官场”。任何“官场”都包含并依靠既定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则来维持其常规运转,这种程序和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官场秩序”。在表面形态上,官场秩序是官员基于一定的关系规则和行为规范、出于对政治或社会目标的遵循而采取的有序的政治行为与活动状态。但实际上,官场秩序却是特定社会政治生态的直接反映,是政治行为人在特定的政治制度环境和政治文化环境中所采取的适应性行为的统一外化和整体表达。具体而言,官场秩序由较长时期内官场运行的基本社会规则、工作规范和交往准则所建构并维系,体现的是官员在以领导、管理和行政为主体的社会活动中所遵守的关系模式、行为结构、工作状况和活动状态。从本源上看,官场秩序是在特定的政治制度、行政文化、管理机制与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环境和状态相互作用下产生的,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也最能够体现出时代政治的本质与特色。 官场是变动不居的,但在特定政治框架下形成的官场秩序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这种稳定性和持久性与社会政治环境、结构及其变革有密切联系。当社会发展处于平稳期,社会的政治环境相对封闭、政治结构相对固定之时,官场秩序就相对固化,不易发生变革。此时,官员和政治行为人即便部分地发生变化,也不大容易撼动原有的官场秩序。在早期西方文明国家和中国古代社会中,奴隶制和封建制王朝中的官场是由存在严重人身依附关系和政治隶属关系的官吏们所组成的,官宦之间的相依、相护和相卫成为当时官场秩序的官场法则,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由内在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地笼络在一起的庞大的官僚阶级和官僚集团。不过,官场秩序在本质上毕竟反映特定时代的生产关系或交往关系,它具有时代性,也并非铁板一块。在社会转型和政治改革中,当体制变革特别是文官体制变革发生时,即便是浸洇浓厚官场习俗和行政文化的旧秩序也能够被剔除,并为新的行政秩序和官吏活动规则所取代。从历史上看,彻底的社会政治变革一般都能够大尺度地触动官僚利益关系和政治活动结构,因而它也就成了改变或创新官场秩序的重要抓手。 官场秩序的主体要素、规则要素、目标要素和时空要素 官场是一个颇具复杂性的官吏生活、工作和活动的场域,其风气、氛围、规则和秩序的形成都不是在短期内完成的。官场秩序所呈现出来的良莠优劣有多重诱因,大多与其建构要素有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官场秩序的建构要素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是主体要素。主体要素是建构官场秩序的基本要素。官场秩序反映的是官员和公务人员活动的基本生态与状况,是一种基于特定主体及其活动的程序性或次序性的存在。官场是由人组成的,官场秩序就是人的秩序,没有人的秩序也就无所谓官场秩序。同时,官场秩序也是社会秩序之一,没有了社会,自然也就没有了官场和官场秩序。当然,在官场中,人和社会是有机统一的,这里的人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所有人,也不是只具备自然属性、履行自然行为的自然人,而是参与特定政治运行并隶属于特定政治活动结构的社会人。从微观和具体的角度看,官场秩序的主体就是各级官吏和公职公务人员,是执行党和国家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的政治人实体。他们构成了官场秩序的主体要素,既是官场秩序的“剧中人”,也是官场秩序的主要“剧作者”。 其二是规则要素。规则是秩序的基础和保障,任何秩序都要依靠规则来捍卫、保持和发展,任何有秩序的活动也必须要遵守规则。社会秩序需要社会规则,官场秩序需要官场规则。官场的规则要素是官场秩序的内在支撑,是官场之所以造成秩序和遵守秩序的基本价值砝码。换言之,规则要素是建构官场秩序的保障性要素。在官场秩序中,各级各类官员和公职公务人员所遵守的规则不仅有约束性的政治规则、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也有保障性的职业制度和工作行为规范。这些规则体现在为官施政的方方面面。总的来说,构成官场秩序的规则要素众多,其中既有成文的政策规则、体制规则和制度规则,也有不成文的文化的、道德的和习俗的规范等。但不管是成文的制度性规则还是不成文的习惯性规则,都对官场秩序的维持发挥着重要影响,也对其发展和创新起着重要作用。 其三是目标要素。官场中的存在、发展和行动都需要目标,目标要素是建构官场秩序的核心要素。众所周知,目标是所有组织化活动和群体行为的宗旨,自然也是政治活动和官员行为所奉行和遵守的要旨,特定的官场活动和行为总脱离不开既定的目标。在官场中活动的个体,往往会有自己的行为目的和实践目标,但这种行为目的和实践目标是否符合官场规则并能否融入官场秩序,往往要由构成官场秩序的规则来裁定。在多数情况下,个体化的目的和目标之间所存在的冲突需要按照既定的秩序规则来调整。不过,从整体上看,目标是制约某种理想化的官场秩序能否达到和实现的关键因素,也是使官场秩序得以变革和调整的缘由。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官场生态中,目标要素往往体现该官场生态的内在价值追求,预示着官场秩序的质量和层次。 其四是时空要素。时间和空间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由人构成的任何场域的测量指标,在官场中也不例外。时空要素是建构官场秩序的基础要素,也是特定官场秩序的见证。毋庸置疑,官员和公职公务人员的所有行政行为与政治活动都离不开既定的时间和空间,都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存在与展开。时间和空间的存在及交叉,为特定场域和范围内展开的政治活动与行政作为提供了可以把握的条件,为官场秩序的建构提供了时空坐标。因此,所谓官场秩序都注定是在特定时空环境中的状况和形态。当时过境迁时,既有的官场秩序就可能发生改变。构建新的官场秩序,意味着在某一特定空间内的官场生态将会呈现出新陈代谢,将由新型的秩序结构取代旧有的秩序,创造新的秩序状况和形态。(作者:宇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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