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美国,证明妨碍是指对证据的故意毁损。证明妨碍概念起源于“omnia praesumuntur contra spoliatorem”,意思是“所有的事情应被推定为不利于破坏证据者”。证明妨碍理论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所体现。在刑事领域,妨碍司法公正的有关规定虽然可以解决证据的毁损问题,但是还不能充分地阻止证明妨碍,因此美国发展了三个独立的民事法律理论来阻却证明妨碍,即证明妨碍推定、民事证据开示的制裁和证明妨碍侵权。
证明妨碍推定。当一个人毁损了证据,美国法院将推定或假定其有罪,且被毁损的证据可被赋予证明力以证明其罪行。一般而言,法院允许采用可能减轻推定的证据,特别是与毁损证据的时间有关的证据,例如,证明毁损行为发生于诉讼开始之前,或受害人本可以阻止却没有阻止毁损行为发生的证据可能可以阻止不利推定的成立。
在Procter&Gamble Co.v.Haugen案中,犹他州的联邦地区法院适用了证明妨碍推定。作为竞争者的被告Amway(安利公司)发布了关于原告Procter&Gamble(即P&G,宝洁公司)错误的、诋毁性的书面和口头陈述。Anway声明,P&G有保存其公司电子邮件的证据开示义务,P&G没有这样做则构成了对该义务的违反。根据证明妨碍理论,“恶意毁损与证明审理的问题相关的文件可以导致得出这样的推定,即出示该文件对毁损该文件的当事方不利”。法院指出,仅仅因过失而毁损或遗失证据不足以推定毁损方明知其行为对案件的潜在损害。为了得出不利的推定,原告必须证明毁损方存在恶意。
Anway认为,法院从P&G的行为中应推定出所必要的恶意。不过,法院拒绝得出P&G保存电子邮件记录的一般性义务的推定,仅认为P&G有保存特定公司电子邮件的义务。P&G确定了拥有与诉讼有关的信息的五个人员,在已经发出通知这些人的电子邮件与诉讼相关后,没有保存这些电子邮件通信则构成对证据开示义务的违反。因此,尽管法院明显不愿意认定保存所有公司电子邮件记录的一般性义务,但当事方在被免除保存这些证据的义务之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例如,如果某些电子邮件包含诉讼相关信息,则不能免除保存证据的义务。
民事证据开示的制裁措施。美国法院根据两种权力来源来对毁损证据行为施加民事证据开示制裁措施。首先,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37条规定了施加制裁措施的权力。但是,仅仅只有在当事方不遵守已存在的法院命令(该命令已通告当事方证据开示义务),或证据毁损发生在案件未决期间时,法院才能施加制裁措施。
其次,除了第37条项下的有限权力,法院还可以依赖其他权力来制裁证明妨碍,比如以控制司法为目的的法院的固有权力。法院承认其有权采取行动以支持司法,并保护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对证据的毁损抑制了法院审理证据和准确认定事实的能力,因此,制裁证明妨碍的固有权力对于确保正确的司法是必要的。与第37条的权力相反,依赖其固有权力的法院拥有在缺少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施加制裁措施的自由裁量权。诉讼开始后,证明妨碍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明妨碍的请求,法院则享有对诉讼开始前发生的证据毁损行为进行制裁的固有权力。
例如,在上述P&G案中,法院依赖其固有权力来施加制裁措施。法院认为即使在缺少法院命令的情况下,P&G也得到通知,某些证据与诉讼有关。P&G有义务保存那五个人存有信息的电子邮件,P&G自己的员工已经在证据开示过程中确定了他们拥有相关的信息。由于没有保存那些电子邮件,法院处以P&G罚款。
需注意的是,证明妨碍理论具有局限性。它受制于司法体系的两大主要目标——真实与公正,也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对这两大目标的损害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