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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伊始,首批价格改革措施出台,国家宣布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包括放开烟叶收购价格、4项具备竞争条件的铁路运输价格、国内民航货运价格和部分民航客运价格、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地方放开房地产经纪服务、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至此,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际,新一轮价格改革开始提速前行。
价格攸关国计民生,不仅影响经济是否稳定与发展,也触动民众的神经。一般情况下,价格上涨是常态现象,没人乐见价格下跌所预示的经济下行的风险。不过,假如价格涨幅过大,超过经济体系的承受能力,既造成民众实际生活水平的下降,亦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启动价格改革,有助于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会有民众更担心这会不会诱发价格的全面上涨。
哪些价格可以放开
从各国经验来看,价格与经济增速大体存在一种同向关系,价格适度涨一涨,比如通胀率在3%左右,将有助于刺激社会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当然,1970年代发达国家经济中出现的“滞胀”现象另当别论。但是,通胀是有一定限度的,那种恶性通胀,即价格水平涨幅在100%以上,负面影响会很大。反过来,如果价格水平不升反降,形成通缩,则意味着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增长也就无从谈起。
价格反映了社会总供求关系,但并非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定价,并实现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也就是说,放开价格,不等于放开全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而是需要根据商品和服务的性质,作不同的选择。
对于具备相当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生产者众多,以至于没有任何一家生产者有能力影响价格的形成,那么它们的价格就可取决于市场供求因素的相互作用。像家电、汽车、手机等商品的价格,就完全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这样,不但让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也促进了相关产业的提质增效。尽管市场机制也存在诸如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局限,但总体而言,再没有比市场更优的资源配置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那些可以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体现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对于这类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非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否则政府就应将定价权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还有一些商品,比如水、石油、天然气、煤炭、土地等资源,其最大特点是有限的,但却是人类生存、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它们的不可再生性和战略意义,决定了其价格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而需要政府以某种方式进行一定的干预,只不过各国因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而干预程度有所差异罢了。就我国而言,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因资源价格长期不合理,造成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对资源价格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如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但完全交由市场决定也不可取。此外,也有一些服务,像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从而决定了它们的生产或提供不可能由市场机制解决。尽管近些年来存在私人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的探讨和实践,但考虑到这些服务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其社会效益要高于经济效益,因此它们的价格也不可能仅依赖市场机制决定,也需要政府承担一定的干预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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