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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和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有一定的关系。不少经济学家从经济结构的角度分析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认为在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有可能会出现一脚踏空的现象。笔者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分析,认为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不利于工业经济的发展,当然更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政府不是通过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问题,而是通过增加企业的负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得中国资源结构的配置状况更加恶化,许多企业宁愿关闭厂房,也不愿意增加就业岗位,因为劳动者的增加就意味着企业的成本迅速上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网站公布《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我国企业裁减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新闻媒体发表文章,认为这项规定有利于给权利撑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不过,笔者的看法正好相反,这样的部门规章有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减少企业的就业岗位,从而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海外研究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学者非常困惑,为什么在短短的时间里,中国的人力资源成本优势迅速消失,中国沿海一带出现大规模的劳动者稀缺现象呢?笔者曾经开玩笑告诉他们,中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世界上独一无二,如果不是中国的经济法律学者,根本无法解释这个问题。中国沿海地区之所以突然出现招工难的问题,道理非常简单,那就是随着中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寻找更有保障的就业岗位。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的企业主要是外资企业,他们无法给劳动者提供长期足够安全保障,因此,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在自己的家乡就业而不是到东部沿海地区就业。
对劳动者的收入结构进行仔细分析,或许更能充分说明这个问题。实施《社会保险法》以后,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陡然增加,一些用人单位支付的养老保险等法定保险占劳动者收入的30%以上,企业无端地向劳动者支付短期内根本无法使用的社会保险金,这对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完全是不可接受的。正因为如此,一些企业迅速将自己的工厂搬迁到东南亚国家,还有一些企业通过减少就业岗位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对劳动者来说,到东部沿海地区就业,目的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可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他们不得不缴纳包括养老保险金在内的许多个人社会保险费用,这对劳动者来说同样是不可接受的。正因为如此,每到春节之际,东部沿海地区出现了大量退保现象,一些劳动者宁愿承担社会风险,也不愿失去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央政府显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互联网络建设速度的同时,试图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互联互通,以此来稳定中国的就业人口,确保中国的就业岗位不会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迅速减少。
然而,无论是到东部沿海地区就业还是在家乡就业,《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必须履行,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随着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不断扩大,中央政府提取社会保险费用的比例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从事实体经营活动得不偿失,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选择从事互联网络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将自己的产业资本投入到金融资本市场,试图借助于金融交易活动获取更大的利润。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我国当前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和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有一定的关系。不少经济学家从经济结构的角度分析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认为在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有可能会出现一脚踏空的现象。笔者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分析,认为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不利于工业经济的发展,当然更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政府不是通过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问题,而是通过增加企业的负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得中国资源结构的配置状况更加恶化,许多企业宁愿关闭厂房,也不愿意增加就业岗位,因为劳动者的增加就意味着企业的成本迅速上升。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曾经在社会上引起一场不小的震动,一些企业甚至采取全员下岗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风险。《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一些用人单位迅速减少就业岗位,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现在看来,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社会保险法》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忽视了政府的责任,没有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则,确保政府增加财政投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负担,结果导致出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输”的局面。
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限制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行为,确保劳动者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从立法的目的来看,这样的思路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仔细研究我国当前的资源配置结构,深入分析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实际困境,那么,就会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有更加清醒地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为了禁止企业过度使用劳务派遣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门制定了限制劳务派遣的部门规章。此次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限制了企业裁减人员的行为,这会让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在处理劳资关系的时候作出更加不利于劳动者的选择。一些企业为了裁减人员,甚至不得不关闭工厂,这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都极为不利。所以,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充分考虑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的特点,在资源配置特别是在人力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妥善把握平衡性的原则,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考虑到政府的责任,尽可能地让政府承担企业转型增加的成本,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相互博弈,变成由政府参与的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良性循环。
法学是一个实证性学科,在研究法律现象的时候,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笔者曾经对东南沿海一带的企业进行调查,很快发现《劳动合同法》中存在的漏洞。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笔者发表的文章并没有引起决策者的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试图通过强化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当企业纷纷关闭,劳动者失去就业岗位的时候,所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定法律规则必须统筹兼顾,必须考虑到各方面利益,必须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建立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立法机关应当建立更加科学地征求意见的机制,集思广益,广纳善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会导致经济关系紊乱,不会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面临不应有的“制度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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