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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成:树立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执政

(2015-01-01 11:04:00) 来自:宁夏日报/程宏毅




宪法是国家的政治宣言、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安邦福民的总章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宪治国。

树立宪法权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国宪法是党领导制定的,宪法的历次修改都是由党中央提出修宪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成为修宪草案。同时宪法的原则、宪法的规范和宪法的其他内容,又都是建立在人民利益、人民愿望、人民意志的基础上。例如宪法明确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有“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等。所以说宪法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主张宪法至上,就是主张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坚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而依宪执政,关键在实施。一是坚持依宪立法。宪法是“母法”,其他的法律法规是“子法”。宪法指引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法规都是宪法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不能和宪法精神相冲突。现在有些部门和地方制定的法规,程度不同地隐性植入了行业垄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条款,这和宪法关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的,需要按照宪法原则修改或废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尤其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使每一部法律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二是坚持依宪推进改革。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形势在发展,改革在深化,法律体系必须随改革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涉及需要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立法项目有76件。总书记特别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宪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任何改革都要做到于法有据,首先要符合宪法的要求,不能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不允许打着改革的旗号以权谋私。三是依法约束和监督公权力。《决定》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要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落实宪法赋予审计职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推动政务权力清单制度,通过“晒清单”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构建清晰具体的权责体系和法制化的权力运行流程,防止权力恣意和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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