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需要树立起民族的文化自信,于本民族的法制文明中寻求历史的智慧,构建法治中国的主体意识和问题导向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指出,“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应从历史和传统中汲取养分。
“法治”是中国的固有词汇,以法支配权力的理念则来自西方。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法治产生于一定的历史及文化场景之中,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和固有文化而改变。近代西方的法治原则,往往遗留着宗教的影响,法治的信仰便与基督教神学相关。而中国早在西周时期便奉民心为“天命”,较早摆脱了宗教对政治的影响。“天理、国法、人情”皆是民心的不同表达,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民意。传统中国的法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寻求老百姓过好日子的规则与逻辑。离开此轨道,再响亮的理论也无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与历史文化土壤中扎根。历史文化的不同,决定了法治的中国道路必然有着不同于西方的独特性。
在世界法制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出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价值的中华法系,是世界上著名的五大法系之一。尽管自清末变法修律以后,中华法系从形式上逐步解体,然而,中华法系的精神作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早已植根于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譬如,中国古代法律对婚姻、家庭和财产关系的规制及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直到现在仍然在百姓生活中发挥作用。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需要在借鉴国外有益法治经验的同时,树立起民族的文化自信,于本民族的法制文明中寻求历史的智慧,构建法治中国的主体意识和问题导向。
在社会转型期重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必须突出中国问题意识,深入了解国情,尊重传统,寻求中国人自己的规则与逻辑,而不是用西方法学理论知识来评价现实,裁剪历史,甚至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需要看到,用西方法学理论解释中国历史,往往极不恰当。比如,当我们用西方所有权的理论解释中国历史上的私有制时,容易忽略在古代中国的法制文明中,个人并非私有权利的个人,而是家庭成员中的个人、伦理亲情的个人,是“伦理个体之私”。这样的“私”是用西方的民法理论所不能恰切解释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甚至误认为没有民事生活及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古代对私有财产的界定与保护,主要是通过官方与民间的契约文书加以实施。契约文书既是权利归属关系的证明,也是诉讼中最有力物证,更是反映财产流转关系最重要的规则载体。物权靠它,债权靠它,证信也靠它,中国百姓的生活都靠它,故中国的契约文书存世量世所罕见,在明清社会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除契约文书外,乡规、俗例,以及明代官方发给户主的“签书”,都起着现代物权法的作用。研究传统中国的契约精神与物权意识,这何尝不是宝贵的资源库?
中国文化以善为本位,国家制定法以惩治罪恶,以建立和谐的人伦社会秩序为导向,这是一个民族的博大胸怀与宏大理想使然,是一种文化积淀的思维方式。由此决定了,中国的法治道路不可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必然要在中国文化的基础上,构建出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和法治模式。 完善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相协调的法律体系。任何法律都内含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广大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为人们所信仰、所遵守。目前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反映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同时要看到,也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文和具体内容,存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不“合拍”甚至相悖的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必须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导向。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要加强对法律的道德效果评估,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都要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风险,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价值和力量。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律实施过程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善治”;不仅法律的制定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法律的实施更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遵循、为依据,又要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导向和思想内涵,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正确方向。法律在许多方面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实施过程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和裁决。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验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尺,使执法司法行为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获得坚实的民意基础、道义基础。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很重要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思想道德觉悟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好的公民道德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源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提高人们的道德实践能力。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公益广告、文艺作品的教育功能。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道德更加深入人心,为推进法治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
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法治工作队伍是宪法法律的实施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法治中国建设进程。要着眼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第一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他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决反对各种不正之风,更好捍卫法律尊严权威。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