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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国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业态不断创新,多元化发展趋势明显。在这个大趋势下,如何加强金融协同监管,发挥监管的服务性功能,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迫切要求金融监管系统由协调为主向以协同为主转型。 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发展进入新阶段 2004年,银监会与保监会、证监会三大监管部门,联合发布《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这份文件明确了三个部门的职责分工,确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这表明我国开始搭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基础,初步形成以行业自主监管为主,重大事件沟通、研究、协商解决的专业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框架。但由于缺乏牵头部门,三方监管相对独立,业内整体金融监管相对缺乏,实际性协调的内容不多,力度不大。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分层次的协调机制,鼓励监管部门各自寻找合作伙伴进行探索。随后,银监会和保监会签订《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开展相关的监管合作。应当说,三大监管机构自行选择合作监管,有助于构建金融协同监管的组织框架,实质上迈出了金融监管由协调监管为主向合作监管的关键一步。然而,与当时一些金融企业的混业经营趋势相比,合作监管的步子迈得还不大。 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强调加强金融协同合作新常态监管。随着我国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出现,尤其是2012年平安集团与深发展合并,金融多元化趋势明显。实质性、持续性、全方位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适应了这一趋势。这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分水岭。 从10年来我国金融协同监管体制的演进过程来看,我国金融协同监管体制已从试点进入到实质性构建阶段。与10年前的金融监管体系相比,我国现阶段金融协同监管体系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改革创新的任务更为艰巨。 新阶段金融协同监管面临的新挑战 伴随我国进入经济改革转型期,金融也处于大转型、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同业业务、第三方支付、影子银行业务、互联网金融等跨行业金融创新正在蓬勃兴起。与此同时,在金融创新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伴生某些负面现象。金融业务的跨行业成为趋势,使得金融风险极易脱离监管,为滋生“伪创新”的套利业务提供了空间。第一,在银行间市场上,以兜底暗保规避监管规模约束的同业业务创新异化,“资金池”运作模式信用风险隐患增多。第二,在担保业市场上,以资本运作为目的的担保创新异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大。第三,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以低门槛高回报转嫁风险的融资平台创新异化,网站卷款案件时有发生。第四,在企业信贷市场上,以融资性采购替代生产性采购的互保联保贷款模式创新异化,大宗商品融资骗贷事件多发等等。 这些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给金融有效监管带来极大的挑战。客观地看,单个监管部门由于其职能约束,监管方式的局限,监管手段的陈旧,无法针对这些金融创新潜在风险进行事前防控。因此,如何对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既保障创新业务健康发展,又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成为构建高效监管协同机制面临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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