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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与时俱进地完善;并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讲话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职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准确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要准确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13亿多人当家作主,特别是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无论从整个国家,还是从一个地方来看,都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也不可能人人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需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可以操作的途径和形式。选举的实质,就是广大人民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选举是民主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人民的愿望和利益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和撤换选出的代表。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并行使着国家权力。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任命)和立法,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包括选举政府行使行政权,选举法院行使审判权,选举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不能违反人大的立法和决定。
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内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情是关系全局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所以宪法和组织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地方上的重大问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任何一位组成人员,在决定问题上都只有一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各种会议规则和议事程序,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四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由于各种国家机构性质不同,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则和方式也有差别。各级人大都对选举它的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地方上下级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下级是审判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建国60多年来的经验证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要好。
五是国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各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我国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状态。国家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全国共成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10多个自治县,各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除享有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外,还享有自治权,包括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当变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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