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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在5月16日《人民日报》第11版全文公布。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共十章四十四条,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据新华网) 正因为《条例》呈现出改革亮点,所以倍受公众关注。近年来,“牛鼻子”,一个坊间俗语越来越成了官方的时髦词,上至最高层,下至芝麻官,都争相学说。牵牛驭牛左右牛,必须抓住牛鼻子,抓牛耳牛腿牛尾都无济于事,甚至适得其反。任何一项工作都有其“牛鼻子”,即要害和关键。你要想做好它,就必须抓住其“牛鼻子”。 要贯彻落实好《条例》,也要抓住其“牛鼻子”。什么是《条例》的“牛鼻子”呢?在笔者看来,养老保险并轨是也,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此表述太显原则化和概念化,没有实质性内容,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规章,给予合情合理、顺乎民意的具体明确。否则,《条例》难免流于形式,或者偏离正道,因为《条例》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 长期以来,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城镇企业职工,一直“两股道上跑车”,权利义务不可同日而语,待遇差别畸大,受到普遍的强烈诟病,要求“并轨”的呼声越来越高。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故而,在制订配套规章的时候,顶层设计者务必慎重权衡,狠下功夫。在我这个从事过20余年社保工作的老人看来,“并轨”要想体现改革精神,顺乎民意,彰显公平正义,必须做到“五个统一”。 其一,统一权利义务。自从199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来,企业职工始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只有工作期间依法履行缴费的义务,退休以后才有享受养老金的权利。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则一分钱不缴,退休后由财政直接发放养老金。这种不公平的制度设计,必须彻底纠正,事业人员要与企业职工,要一样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其二,统一缴费比例。光讲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还不够,还要在缴费比例上统一。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的,以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缴纳8%(全国统一),下余部分由单位缴纳(一般为20%左右)。事业单位也必须这样办,在同一个地区,两者的缴费比例必须一致,并且都要同样按月及时足额缴纳。 其三,统一费用出处。属于个人缴纳的钱,必须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属于单位缴纳的钱必须由单位出账。企业职工是这样做的,事业单位人员也必须照此办理。“桥归桥路归路”,即使是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必须履行程序,财政该划拨多少就划拨多少,由单位负责上缴给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机构,而不能因为是财政出的钱就不缴,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亏空。 其四,统一待遇计发。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发,主要是将个人和单位连续缴费的年限、金额等数据套入统一设置的公式进行计算确定的。“并轨”以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也必须这样挂钩。即便同样挂钩,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也比企业职工高得多,因为两者工资(缴费基数)悬殊太大。此属另议话题,在此不作赘述。 其五,统一额外补贴。据媒体报道,去年有些地方试行“并轨”,考虑到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吃亏”,给予补贴:有的是个人所缴的8%,全由财政弥补;有的是由财政花钱给事业单位人员买“年金”(补充保险),并超出个人所缴的8%部分。试问,这些所谓的“补贴”或曰“体恤金”,企业职工有吗?尤其是面广量大的非公中小企业的职工做梦都不可能想到。既然“并轨”了,就应该一视同仁,事业单位人员不能“吃偏食”,不能视企业职工为“后娘养的”,在待遇上克扣和歧视。 我以为,上述诸条如不能兑现,那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并轨”就是扯淡和忽悠。恳请相关部门在制订配套规章的时候,能够切实予以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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