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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

(2014-05-05 09:19:00) 来自:人民网-理论频道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开始在江苏、四川等地进行,并取得有益经验。党的十七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在部分县(市、区)试点继续推开基础上,2008年5月,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正式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各地认真落实《条例》要求,积极探索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的制度途径。一些地方建立党代会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等制度和办法。

    一些地方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调研、接待群众;设立党代会代表工作室,为代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等。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十七大以来,一些省区市在部分县(市、区)积极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一些地方还选择部分乡镇,探索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

    不少地方在探索党代会常任制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党内选举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效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选举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不断改进,候选人差额比例进一步提高。党的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参加党的十七大的代表和特邀代表,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产生。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超过8%。

    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要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一些地方探索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介绍方式,增进干部群众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

    十八大代表选举在结构比例上实现“两增两减一提高”

    2012年11月8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选举过程中,各选举单位广泛发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与推荐提名,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党代表、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在结构比例上,体现了“两增两减一提高”的鲜明特点。

    党的十八大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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