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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处理好六种关系

(2014-01-24 06:29:00) 来自:检察日报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确定了中央在政法领域的施政重点、优先发展方向,特别强调要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检察机关贯彻习总书记提出的新要求,应正确认识并切实处理好六种关系。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关系




    从执政党治国理政方面来讲,法治思维优于人治思维。有学者提出,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精神的理性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分析、综合、判断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而形成结论或决定的认识活动。人治思维则不然,主要表现为:主要依靠政策的治国理政思维、主要依靠宗教的治国理政思维、过度地依靠道德的治国理政思维,等等。在当下中国,人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一种“官本位”的权力思维,常外化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行为。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破除‘官本位’观念”。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发挥用法治思维来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纠纷的典范作用。




    那么,究竟如何处理法治思维和人治思维的关系?习总书记用通俗的语言作了明确阐释,即“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实际上,法治思维就是守法、用法和信法思维;人治思维则是一种守权、用权和信权的思维。针对当下社会矛盾凸显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人员必须分清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优劣,自觉用法治思维指导检察工作,有效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有力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检察工作中必须谨慎处理的重要课题。一方面,检察机关承担着执行党的政策的任务;另一方面,肩负着实施国家法律的职责。检察机关必须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从法理上厘清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在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关系的背后,其实是党与法的关系。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它们都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毋庸讳言,政策与法律在形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法律规定较为具体和完整,法律规则也有自己完整的逻辑结构,为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指引具体而明确。而党的政策则较为宏观和抽象,没有法律上的国家强制约束力。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要妥善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适用性问题,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政策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理想信念与法治信仰的关系






    在2012年11月17日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总书记就形象地将理想信念比作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再次将理想信念问题与政法工作结合在一起,指出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最近几年司法领域发生的一些案件,表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严重危害政法队伍的问题。正因如此,习总书记指出,“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的政法队伍。




    理想信念是人们对未来社会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崇高的理想信念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它可以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舞人们的斗志、振奋人们的精神。通过“补钙”,不断提升广大检察官的思想道德修养,使检察官们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治信仰的坚守者和法治中国的践行者。




    树立浩然正气与反对歪风邪气的关系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从正反两个方面谈到了“两气”:一是浩然之气,一是歪风邪气。




    所谓“浩然之气”,在语源上可以追溯到古代思想家孟子的相关论述,通常用于形容刚正宏大的精神,是一个富有创新思维的哲学概念。孟子曰:“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浩然之气”乃正义之气,乃维护公平之气,乃为民之气。而“歪风邪气”则是关于不良作风和风气的写照。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着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不正之风。正因如此,习总书记要求政法干警要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反对各种歪风邪气。践行这样的要求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检察官作为执法者,必须拥有“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情怀,培养浩然正气,清除歪风邪气。浩然之气的形成,有赖于检察队伍道德素养的提高。通过重视提升专业素养和培育职业伦理,检察队伍方可培育起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浩然之气,成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中坚力量。




    反腐与自我反腐的关系






    强化反腐是政法机关的应有职责,更是现阶段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要创设长效反腐机制,以强化反腐推进实现司法公正。针对社会腐败高发的趋势,政法机关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3年,反腐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和良好效果。




    然而,腐败不仅发生在政法机关之外,也发生在政法系统之中。在进一步强化政法机关反腐作用的同时,更要重视和排查政法机关自身的腐败问题。“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才能取得反腐的实际效果。最近几年,政法系统内部的腐败问题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在检察系统内部,也客观地存在着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偏差、执法为民意识不强等现象;少数检察人员违法违规办案和耍特权、逞威风等问题仍时有发生,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严重损害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政法机关的特殊性质体现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基于此,习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反腐不仅要面向政法系统之外的领域,更要坚决面向政法系统自身领域。检察机关不是反腐败的法外之域,检察机关更不享有任何法外特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红线更不能触碰。按照“要靠制度来保障”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检察机关要以自身的示范作用和职责履行,不断完善自我反腐的机制、提升自我反腐的能力。




    依靠群众与综合治理的关系




    习总书记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源的法理逻辑,也给检察工作部署了以人民权益保障为核心的目标任务。




    检察机关要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积极促进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工作宗旨,理应贯穿到具体的检察工作之中。从人民群众身边的小事到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检察人员都应抱着“勿以善小而不为”的态度,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小事做起,为人民利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实现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等基本权益是重要前提,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则是重要渠道和方式。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已经预示着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新动向,即社会治理需要多部门的协同。由中央对政法工作进行统筹,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治理效果,有助于推动治理模式的变革。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检察机关也要与其他政法部门、政府部门相互协作、协同治理,依靠人民群众的公共参与或社会自治等形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遏制犯罪,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真正促进


    人民正当合法权益的实现。






    总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只有充分肯定人民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视人民为检察工作的中心,将人民的幸福作为检察事业的根本目标,体现人民意志、满足人民需要、欢迎人民参与、接受人民监督,才能有效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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