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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未成年犯罪预防的社会多元力量参与

(2013-07-07 12:53:00) 来自:光明网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逐渐减少,但未成年罪犯总量仍过高,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对于未成年犯罪问题,事后惩戒固然重要,但如有效预防,意义更为深远。从形成原因上而言,未成年犯罪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他们既容易受环境影响走上犯罪道路,也容易接受外界帮助而转化。为此,应当重视未成年犯罪预防的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着眼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切实凝聚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强大合力,形成共同关心、共同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一,厘清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基本理念。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基本理念决定着未成年犯罪社会预防社会参与工作开展的走向。笔者认为,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基本理念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参与预防立体化。社会参与预防立体化是指社会参与未成年犯罪预防必须是立体的社会系统工程而非平面的社会单体工程。未成年罪犯一旦刑满回归社会,要依靠全社会力量多方接纳、帮教、安置。二是社会参与预防多样化。社会参与预防多样化意味着参与未成年犯罪预防的不同社会力量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在最合适的领域以多样的方式方法发挥预防作用,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催生新的社会参与方式、主体和路径,从而拓展社会参与的领域,提高社会参与的效果。

  第二,健全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法制体系。我国早在1991年就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又制定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订)。此外,还有不少关于未成年犯罪预防的法规规章。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虽然都强调了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重要性,但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起来难度较大,亟待对其具体化,增加指导性和操作性。一是在基本法律中明确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基本制度,为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制定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现有相关的全国性法律规章等进行梳理,制定全国性的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具体实施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三是制定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地方性法律规章等区域立法形式,把国家的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法律与本地实际进行结合加以细化、具体化,为本区域未成年犯罪预防社会参与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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