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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权主要是指控辩双方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作为公民请求国家司法救济的桥梁,在现代社会权利体系中,刑事诉权已成为当事人法定权利的核心。刑事程序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是各国宪法的基本规定和本质要求,也是当事人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集中体现。 刑事诉权是当事人法定权利的源泉 各国刑事程序法均规定了大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这些权利的源泉是什么呢?诉权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答案:最早期的诉权actio就是指诉讼当事人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人们应得的东西。诉讼当事人在审判员面前提出各种诉讼要求的过程中,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基础就是诉权,诉讼活动是由拥有诉权者来积极推动的,司法权是被动、“不告不理”。没有诉权的存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都没有了存在的依据。刑事诉权作为启动刑事诉讼和推动刑事诉讼进程的权利,是其他刑事诉讼权利的根本源泉和存在基础。 刑事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表现为控诉权和辩护权。自诉案件中,控诉权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权的核心部分被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取代。辩护权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但这里的控诉权和辩护权并不是刑事诉讼权利的全部,而只是核心部分。刑事诉讼权利还包括其他一些辅助性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鉴定人的鉴定权、翻译人员的翻译权利等等;还包括一些延伸性权利,如上诉权、抗诉权、申诉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属于刑事诉讼权利的组成部分,都属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所享有的权利内容。由于这些权利是控诉权和辩护权的辅助性权利或者延伸性权利,从广义上说如果没有刑事诉权的存在,这些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刑事诉权对审判权的监督和限制 司法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障和维护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只有在一个优良的政体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的各种权力只有实行有效地配置而不被滥用的时候,才能建立一个优良的政体;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可靠方法是用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司法权在西方国家主要指的就是审判权,在我国则常常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作为一个公平的、被动的裁决者,独立的司法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司法权毕竟也是一种权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个良好的权力要靠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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