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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等。自1951年成立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在全国已形成庞大的信用合作体系,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受社会政治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其发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过程。为了解决农村信用社在实行合作制时遇到的所有者缺位、规模受限等问题,2003年,我国突破了农村信用社在“合作经济”的范畴,对农村信用社做出了新的界定,提出了农村信用社属于“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新概念,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模式:北京和上海的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天津的市级农村合作银行、大多数省份实行的省联社模式。 作为破解农村金融的创新之举,银监会2006年底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引入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类新型组织,并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试点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农村金融中介数量不足的缺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培育健康、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提高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特别是在今年以来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把握好整体走向,求得可持续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新一轮城镇化浪潮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 今年两会,“城镇化”无疑是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李克强总理指出,未来几十年最大发展潜力在城镇化。当前银监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定位为服务“三农”、小微,对农商行部分信贷投放行业或项目进行了限制,如限制农商行信贷投入保障房、公租房项目等,因此,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对城镇化的介入并不充分。此外,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与进城务工不同,城镇化往往是举家转移,涉及大量农户贷款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了寻找不到借款人的风险。同时,在城镇化过程中城乡结合地带将是流动人口最多、社会环境愈发复杂、治安力量相对薄弱之地,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恰恰大多分布于这一地段,因此安全事件压力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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