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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传统乡村“自治” 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名著《乡土中国》一书中,通过对乡土社会细致观察和对传统文化的认真分析,提出了乡土社会中存在的四种类型的权力。即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时势权力(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9年版)。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乡村,一如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是充满了乡土性的。这种乡土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为稳定性;二为自给性;三为地缘性与血缘性;四为乡村类自治性,或者说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正是因为有如此大量的乡绅阶层的存在,地方官如果要完成行政任务,最主要的是税收和徭役,则必须通过与乡绅结合方能够完成。因此,在传统中国乡村地区,以长老统治为代表的教化权力始终是占据统治地位的乡村权力,并起到了维护地方秩序的作用。 自宋代始的保甲制度即是政府在乡村权力中谋求平衡教化权力的一种努力。然而,由于乡村权力的地缘性与血缘性特征,以及主要依托于宗族组织之上,借助宗族领袖、耆老与宗族成员、普通乡民之间相对稳固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来实施乡村自治的各项功能(包括宗教、行政、经济、司法等),这就限制了保甲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权力空间。如果不具备摧毁乡村文化网络和权力网络的力量,保甲组织就只能接受乡村为其预留的空间。 传统乡村权力变迁 20世纪是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的一个世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其中,乡村社会的变迁尤其显著。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农村基层,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逐渐失去原有的平衡。20世纪初,存在于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终于崩溃,民国建立,中国也以此为起点,学习西方列强,改革政体,建立法制,移风易俗,力求自强。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激烈变迁也反映在乡村社会层面上,新的社会生活习惯不断挑战原有的乡村生活秩序,以乡村士绅、耆老为主体的乡村权力结构随之逐步式微,而国家权力的影响力不断渗透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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