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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力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坚持把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放在优先位置,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我国基本民生保障取得了许多重大的历史性成就。
一、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10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临时性、单一性社会救济向制度化、综合性社会救助的历史转型,城乡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了稳定可靠的制度性保障。城市低保制度在普遍建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制度于2007年全面建制,低保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农村五保供养列入财政预算,实现了由农村集体互助共济向以财政保障为主的历史转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开始试点。废除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建立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尤其是对流浪未成年人采取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等措施。全国143个城市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建立了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共享机制。加强了城乡低保与扶贫开发、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援助、再就业扶持等救助帮扶政策和困难家庭用水、用电、取暖、交通、通讯等各种优惠政策的衔接,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为基础,专项救助为支撑,临时救助为辅助,覆盖城乡、项目多样、功能整合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并且救助管理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城乡低保实行分类施保、按标施保和社会化发放,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普遍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逐步推广。各项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大幅提高。从2002年到2011年,城市低保对象月平均保障标准由148元提高到2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43.9元提高到240元;农村低保对象年平均保障标准由2007年建制时的840元提高到2011年的171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38.8元提高到106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06年的1608元提高到2011年的3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1224.5元提高到2470元;城市低保对象稳定在2300万人左右,农村低保对象由2006年建制前的1593万人上升到2011年底的5313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2002年的213.3万人增长至目前的553万人,累计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287.2万人次、流浪未成年人120万人次,常年得到救助的人数达8100多万,占全国总人口的5.9%;从2009年起,中央连续三年为低保、五保对象等群体发放春节一次性生活补贴共计355.6亿元;各级财政救助资金投入总量从172.3亿元增长到1647亿元,增长了8.56倍。
二、减灾救灾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救助步入法制化轨道。2010年国务院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灾害救助作了全面规范。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进行了修订;各级政府相应制定了应急预案和相关配套制度。成立了国家减灾委,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救灾应急体系和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救灾补助项目不断完善。新增旱灾救助,人均60元;新增过渡性生活救助,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每人每天再增加1斤粮,救助期限为3个月;新增遇难人员家庭抚慰、“三孤”人员安置项目,将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铁路滞留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年均救助受灾群众9000万人次。救灾补助标准大幅提高。因灾倒房重建补助标准由2002年的300元/间提高到2011年的1万元/户,高寒寒冷地区提高到1.4万元/户,有的省份提高到了2万元/户;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人均口粮补助标准由2002年的30元提高至2011年的90元。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转移支付从2002年的24.3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86.4亿元。减灾救灾装备水平和保障能力切实增强。建设了18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加强了地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各类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和预警预报系统,遥感、卫星导航与通信等高新技术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基本实现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初步救助。灾害信息员发展到63万余人,加强了基层救灾装备和救援队伍建设。将5月12日设立为国家“防灾减灾日”,广泛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三、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向适度普惠转型。10年来,我国社会福利政策不断完善,受惠范围逐渐由特殊群体向全社会拓展,社会福利事业正在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迈进。老年福利制度不断完善,截至2011年底,16个省份建立了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14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个省份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社会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养老机构和床位数分别从2002年的3.76万个、114.9万张增加到2011年的4.09万个、351万张,管理运营机制从政府主办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转变;养老服务惠及范围从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向低收入老年人和全社会老年人拓展。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农村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建立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等社会养老服务新模式。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制定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了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救助等帮扶政策逐步推行,有些地方实行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了更加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孤儿保障有了全面的制度安排。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孤儿抚养、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住房等作了全面的福利制度安排;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积极探索把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分类纳入保障范围。面向公众的基本社会服务不断拓展。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逐步推开,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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