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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一原则与依法独立审判、辩护等原则一并成为宪法规定的为数不多的司法原则,充分表现了司法公开对司法制度乃至国家政治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结合多年司法改革实践,本文对司法公开的基本功能、改革所遇障碍、具体改革举措等略加论述。
一、司法公开的基本功能
贯彻落实司法公开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搞清楚司法公开的功能。通常人们会强调司法公开的“监督功能”,实际上司法公开的功能和目的远不止这一项。
第一,民主知情功能。作为人民民主国家的一个国家机构,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让人民群众知晓、了解,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更是司法公开的其他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司法公开的首要功能,就是把司法的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知情。
第二,批评监督功能。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权力至高无上,任何政权机构都应当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尽管人民群众对政权机构和官员的监督机制会因机构职能、官员属性、历史传统、实际需要等因素而选择不同的监督方式,但公开透明永远都是共同的监督原则。对不同国家机构如此,在不同国家也是如此。因此,司法公开的批评监督功能成为其最显著的功能。
第三,自律约束功能。司法机关将其活动公开在人民群众面前,就像把自己置于玻璃屋里一样,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自律约束。这也是公共权力的基本属性之一。司法活动一旦公开,必然促使其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社会的表率。
第四,规范管理功能。司法公开的这一功能经常为人们所忽视而从未得到应有的发挥。人民法院将庭审过程公开,实际上是一堂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人民法院的一份份裁判文书公布,则成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法制教育材料;人民法院确立了一项项法律适用规则,更应当成为各界自觉遵守的规范和防范纠纷的重要依据。
二、司法公开制度改革遇到的障碍
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新时期面临着新挑战,集中体现在:
思想观念的障碍。经过60多年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司法民主意识也有很大进步。但以客观标准衡量,特别是从那些与民主直接相关的公开制度建设情况来看,民主意识的现状与社会对司法公开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司法公开的程度依赖于民主发展的程度,而在民主意识、思想观念方面的“不想公开、不敢公开”问题成为司法公开最大的障碍之一。
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一是司法管理体制的障碍。长期以来,由于受制于各级法院没有形成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这一现实,司法公开工作在一定程度还缺乏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司法的民主制约和监督体制不健全。虽然宪法有关规定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但由于体制性保障的不健全,在司法公开制度运行过程中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影响,司法制度一旦运行起来经常会忽视这一点。三是职业保障的障碍。目前许多法院不愿意公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审判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司法的职业保障没有建立起来。如果一些环节真正公开了,反而可能会对法院的司法环境和保障机制带来更大的问题。
内部运转模式的障碍。宪法所规定的司法公开主要是指审判公开,而对审判公开的狭义理解就是案件的开庭审判过程的公开(包括最后的公开宣判),而广义的司法公开包括了法院工作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法院工作的内部运转。例如,一些案件行政化审批程序未能公开,或者把“内部运转程序”作为不公开的挡箭牌,有一些内部制定的不公开的工作指导意见成为案件裁判的“隐性”依据等。
诉讼权利保护方面的障碍。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是一项诉讼权利。这方面的障碍体现在:一是在认识上只把司法公开当作法院的责任和义务,而没有把公开当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法院对案件情况中应当公开的内容和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把关不严,如把不宜公开的调解过程公开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时对其姓名身份未作适当技术处理等。三是不能做到将所有对裁判结果有影响的事实证据、观点、依据都向当事人公开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四是缺乏对违反司法公开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
法治环境的障碍。司法公开与法治环境直接相关。一些党政领导对司法公开的功能和意义认识不充分,一些当事人和公众的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渠道对抗违反司法公开原则的做法,司法公开的保障制度也不够健全。
科技支持的障碍。应当说,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公开的实施提供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优越的条件。如果说这方面有所障碍的话,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装备应用不够普及,发展不够均衡。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较好地利用了网络优势,而有些西部较偏远的法院还缺乏基本的设施设备。二是开发软件不够全面、系统,一些软件的应用范围不够广泛。
三、司法公开制度的创新探索
从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及十几个重要改革文件,部署百余项司法公开的具体改革举措,使司法公开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司法公开从原来单纯的庭审公开扩展到全方位公开,从法院案件审理信息公开延伸到所有管理工作信息的审务公开。司法公开的形式越来越灵活,从传统静态的司法公开方式发展到多角度、全方位动态信息化的传播方式。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加大立案公开力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立案公开的具体要求,均将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程序、工作内容等方面建章立制,建立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指导、材料收转、审判流程查询、诉前调解、判后答疑和信访接待等多功能、综合型、一站式的诉讼服务工作平台,依法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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