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三个代表>>热点追踪


营造优良诚信环境

(2012-06-08 00:00:00) 来自:湖北日报/徐汉明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就是要站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高度,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使诚信文化与发展共荣共生,成为一种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br>   一
  坚持系统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使之成为政府、企业、公民奉行的重要准则,从而引领发展方向,形成发展优势和发展活力。<br>   建立政府信用体系,树立公权公信。政府公信是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首先,政府的公信文化体现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政府要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保证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为民服务。其次,要创新管理服务制度,切实转变职能,弘扬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现代政府行为理念。合理界定政府行为边界,规范行政权力,确保政府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第三,要建立健全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和公众有序参与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惠民利民政策评估执行监督机制。通过公众有序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廉政风险预警、运行时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第四,要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对公务员的诚信表现进行记录,建立失信失范者淘汰机制。通过政府的诚信示范行为引领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发展环境。<br>   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责任。首先,企业诚信文化的关键在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是否坚持社会责任、企业责任并重,是企业兴衰成败的根本要素。第二,坚持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治理结构是企业守信的制度保障。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无论是投资者保护、董事会的谨慎与忠诚,还是准确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都需要遵从诚信原则。第三,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育。要立足湖北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培育一大批信用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信用服务机构,为企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信用产品,企业通过应用信用产品,做出理性决策,规避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双赢”,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健康发展。<br>   建立法治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保障。一是要完善信用立法。积极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社会信用行为。要加强信用行业管理,健全行业规则,规范诚信资料的公正、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建立诚信等级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从业人员的诚信监管、征集和整理,依法向社会披露。二是要建立信用奖励机制。对守信者除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激励外,还要对其市场准入、市场竞争、信贷支持、税费减免提供优惠支持服务。三是要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行管理职责,通过信用分类管理,加强对有失信记录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管,并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让违法失信者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方面丧失便利,增加其失信的成本;通过新闻媒体对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对失信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br>   二<br>   要坚持从文化的价值功能出发,设计、丰富文化的载体,使诚信文化融入湖北发展。<br>   培养高度的诚信文化自觉。要加强诚信文化的理论研究和探索。人民政协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人才和智力优势,深入探讨社会转型期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的途径,形成诚信文化的理论体系。要充分挖掘荆楚文化的内涵,以诚信湖北为主题,动员广泛的社会参与,提炼具有时代特色、体现湖北精神的诚信主题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广泛的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诚信品德,批评各种不诚信的行为和观念,使诚信的理念入脑入心。<br>   丰富诚信文化的表现形式。要深入开展诚信政府建设、诚信企业创建活动;以“信义担当”为主题,开展争创诚信公民活动。要积极开展“湖北诚信典型”评选活动,培养、推广一批社会公认度高的诚信典型,挖掘他们身上的诚信品质,运用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等表现形式,组织创作人民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展示湖北诚信、开放、发展的良好形象。<br>   积极推进诚信文化的社会联动。要充分利用各种文化资源,适时举办各种文化节、文化论坛等大型文化活动,增强诚信文化的吸引力,扩大传播面;要积极搭建诚信文化平台,利用电视访谈、专题节目等形式,实现公职人员、企业家和社会公众面对面的互动交流;组织诚信品牌企业回报社会活动,使诚信文化理念转化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开通“湖北诚信网”,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br>   (作者系省政协常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博导)

 

其它文章
主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承办:  辽宁工业大学
  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 电话:  0416-4198654/0416-4199670
  共青团辽宁省委 传真:  0416-4199778
  中共锦州市委 信箱:  lnsgdb@126.com   
  辽ICP备06017842号 法律顾问: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