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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义务不是施舍

(2012-05-20 00:00:00) 来自:光明日报/徐娟



  日前,《中国行政透明度观察报告(2010-2011)》编印成书。这份由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共同完成的报告显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近四年来已取得很大进步,但国务院下设机构的信息公开状况,整体仍不理想,及格率仅为20.9%。<br>
  当前,信息公开更多的是依赖于政府主动释放信息。但问题在于,一些政府部门容易将信息公开的义务看成信息施舍的权利——公开什么、怎么公开、何时公开,都由政府部门说了算,两成的信息公开及格率将这种弊端明白地暴露在公众面前。<br>
  信息公开变为信息施舍,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主动性上打折扣。正如北大一位教授所言:“很多部门一年没有几件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件,如果没有申请,他们今年基本上就没有公开。”一些部门往往要等到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时,才会想起来公开信息,完全是一种被动的公开。二是在有用性上打折扣。公众关注的“三公”消费、预算、拆迁、规划、征地之类的信息,以及办事流程、审批进度、责任追究等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信息,大多不在公开之列,而公开的信息大多是公众不关心的。不少老百姓戏称,“重要的都是不公开的,公开的都是不重要的”。<br>
  信息施舍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的行为常态,一方面源于政策漏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凡是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的,即如果信息公开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以不公开。但是,这一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却成了一个口袋,只要不想公开,都可以往里装。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治,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主要停留在系统内部,对信息不公开行为的处理往往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鲜有官员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到位,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甚至丢了乌纱帽的。<br>
  信息公开表面上是政府的一项权利,实质上是政府在履行服务公众的义务。信息施舍恰恰是权力与义务的脱节,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颠倒。把“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的官有信息,变成“公道不公道,一看就知道”的公有信息,必须转变两个方面的观念。就政府而言,必须牢固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准则,加快完善、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以问责强化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意识,用制度保证信息公开更及时、更充分、更合理;就公众而言,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推动信息公开的责任和努力一点儿也不比政府小。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而且能够通过自己的方式,推动政府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提高信息公开的层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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