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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既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则,同时也是影响企业成长性的核心要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变化,那么,这个国家的企业就很难保持稳定的生长;反过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处于相对稳定状态,那么,这个国家企业的经营者就有合理的预期,就能通过制定长远的规划,确保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乔新生<br>
各国公司法条文千差万别,但是,在公司设立的目的上却惊人地一致。各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最大限度地为公司投资者获取利益。然而,近些年来,这个似乎没有争议的问题,却引起了各国学术界的广泛注意。一些学者认为,公司不仅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利益。现在,又出现了所谓的“绿色公司”概念,提出公司不仅要对利害关系人负责,而且要达到良好的生态,赢得可持续竞争力。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各国对涉及公司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地改造,不仅赋予政府对公司是否履行社会责任进行调查的权利,而且鼓励非政府组织强化对公司的监督。<br>
这种立法趋势提醒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的时候,不仅要考虑眼前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因为如果只满足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而没有看到各国法律变化的趋势,等到各国的法律规范修改之后,公司的经营成本就会大幅度增加。事实证明,这种因为法律制度的变化而导致公司难以为继的现象,在一些社会转型国家非常普遍。我国许多企业开办初期盈利丰厚,可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修改,公司的经营成本快速增加,如果企业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消化法律制度修改所产生的社会成本,那么,公司很快就会处于亏损状态。所以,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或者强调公司的绿色生态特性,实际上是为了确保公司长期健康发展。<br>
现在,越来越多的管理学家讨论企业的成长性问题,认为确保企业具有成长性,对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许多管理学家讨论企业成长性的时候,只关注企业的经济增长模式,而没有看到企业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事实上,法律既是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则,同时也是影响企业成长性的核心要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变化,那么,这个国家的企业就很难保持稳定的成长;反过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处于相对稳定状态,那么,这个国家企业的经营者就有合理的预期,就能通过制定长远的规划,确保企业长期健康发展。<br>
所以,企业的成长性问题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立法机关所面临的问题。我国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宪法,并且宣布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然而,政府主导的法律体系以及授权政府制定法律规则的立法导向,决定了企业很难获得稳定的法律环境,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经常性地修改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府在与企业博弈的过程中,会不断地利用自己的法律规则解释权,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地位。正因为如此,要想真正建立绿色生态公司,必须首先改变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尽可能地把政府主导立法变为公民主导的立法,限制政府的立法权,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律规则具有稳定性,从而使企业能在健康的环境中确立自己的发展方向。<br>
我国许多企业的经营者缺乏长远眼光,他们试图利用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正是这种急功近利的经营方式,导致我国几乎没有绿色生态公司。不时爆出的有毒食品和药品新闻事件,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企业经营者很难具有社会责任的担当,只要能在短期内获取暴利,即使违法乱纪他们也愿意铤而走险。这是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最大危险,它不仅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危及公民的人身和健康权利。<br>
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是衡量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指标。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来源于企业科学的经营理念;而企业经营理念的培养则需要科学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当前的立法模式下,不能指望企业经营者制定长远的规划,也不能指望企业成为绿色生态企业。只有把规则的制定权交给企业的经营者,让他们通过合法的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他们才会自觉地调整自己的经营理念,把建设绿色生态公司作为自己的经营目标。<br>
建立科学的立法程序,集思广益、广纳善言,可以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既充分保护个人利益,也兼顾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br>
过去人们常说企业要依法经营,其实,真正优秀的企业不仅要依法经营,更要把企业的经营目标与国家的法律规则有机地联系在一起,通过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当前企业经营者缺乏的不仅仅是绿色生态公司的概念,还有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则,从而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勇气和能力。但愿中国的企业都能像西方成功的跨国企业那样,把自己的长远规划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国家的法律规则真正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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