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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因此,社会管理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但是,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协调好以下四大关系,因为这关系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定位、理念、方法、内容以及深度与广度等问题。<br>
一、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一是要善于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小处着手,结合执法办案和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二是要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工作优势,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方案,促进完善社会管理工作。三是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及时发现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制约和监督,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检察机关尤其要主动与其他司法机关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形成合力。<br>
二、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寓检察职能的履行于服务之中,即立足职能履行,着眼于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其中,首先要改变的就是重打击轻保护的理念,注意通过检察权的行使来调节社会关系。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检察工作的公开与透明,扩大检察权行使的民主化、社会化程度。<br>
三、基础与延伸的关系。依法履行职能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具体体现在,紧紧围绕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犯罪,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治安秩序。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制度和方法,首先必须紧紧通过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监督侦查和审判活动等职能活动,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履行职能本身,就是打击刑事犯罪、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活动。但是,检察机关不能满足于自身基础职能的履行,还应该延伸检察职能,参与社会建设的各项活动,实现对社会利益保护的最大化。一是向矛盾源头延伸。在执法工作中,要结合执法办案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的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努力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举措。查找矛盾源头,标本兼治,消弭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和谐。二是向基层延伸。向社区、乡镇、企业、学校延伸,使检察工作扎根于基层和群众。三是结合岗位职能延伸。检察权不仅是法定的权力,而且也是有边界的权力。职能延伸不能超出法定权限,不能代替其他部门行使职能。<br>
四、促进与引导的关系。社会管理创新包含着两个基本目标:一是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二是要加快社会的自我发育,增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扩大社会自我管理的范围。因此,检察机关围绕上述两个基本目标,应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政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活动,履行职责的着眼点在于促进和保障政府行为的规范和有序。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由于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必然引起公权力的介入,存在权力扩张和滥用的可能性,迫切需要“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性监督,从而促进公权力机关依法、规范地行使社会管理权,有序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非政府组织、公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检察机关对上述主体的管理则是通过对相关犯罪的惩处,对受损权益的保护,来强化他们的守法意识,规范他们的行为,从而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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