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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社会“细胞”的自治

(2012-04-17 00:00:00) 来自:共识/松博伊


  人在社会中生存是离不开各种“群”的,计划经济时代城市中的居民所依附的“群体”主要是单位,自己在某单位中,或是主要亲属在某单位。政府通过“单位”实现对“人”的管理,居民的日常生活也基本上离不开“单位”。尤其一个城市新区主要围绕企业来发展,有“企业办社会”之说。城市居民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单位”难以覆盖全部城市居民,于是有了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充,再加上全国施行的户籍制度,粮食统一供给制度,我国建成了历史上对人管理最严密的“网络”。这样一个制度带来什么后果,是否方便人们生存,是否尊重了人的权利,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这些是留给政治学家们去讨论的问题。这里谈的是城市居民最基层的生存问题。<br>   人在社会中生存,一是渴望自由,无拘无束,个人隐私得到保护;二是希望在“群体”中生活,得到相互帮助。同时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也不可能直接面对一个个的“个人”,需要基层“群体”的存在,同一片居住区的居民也就形成了社会最基层的“群”。这个“群”可以讲是社会的“细胞”,社会平稳有序离不开这个“社会细胞”的健康存在。过去在同一片居住区居民往往是在同一单位工作,都具有当地的户籍,“单位”承担了一部分社会“细胞”的功能,随着政企分离和民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随之丧失。同时人员流动十分普遍,用户籍制度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手段所剩无几。改革开放三十余年,计划经济形势下对社会“细胞”的管理模式已经千疮百孔,基本上是不存在了。今天我们要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又不得不将“政改”纳入议事日程,此时社会“细胞”的健康状况如何,事关重要。<br>   现在实行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不少人也得到了住房的所有权,多数商品房都是成片开发,建成后都有明确的栅栏边界,门口有保安,而且公寓式的住宅有一种“天然”将大家组织起来的作用,大家虽然工作各不相同,原先也互不认识,但都拥有的物业权利使大家有了组织起来的基础。人是“活动”的,而住宅是“永久”的,依据居住的物业作为居民相互联系的基础是比较现实的。“业主委员会”是在共同的经济利益基础上自我组织起来的民间社团组织,应当是有活力的,是可以作为被激活的社会“细胞”。“业主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居民区的自我管理机构是合适的,同时也可以帮助政府完成一些琐碎社会工作。<br>   也许人们会说,“社区”就是社会基层组织,这似乎是明摆的,但经不起进一步的推敲。谈到社区很自然想到“街道办事处”,它似乎是民政部门(也可能是行政序列)最基层的单位。大量的,琐碎的民间事务都由它来管理,基本上是服务性质的,有些权力也多是和司法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是成双派出的“单位”。计划经济时期,不少个体经营者和小作坊、小工厂都归“街道企业”,改革开放后基本上都实行了个体承包,成了“民营企业”,“街道”就不再和经济有太多联系。随着城市的扩大,人口的增多,“社区”这一名词使用越来越频繁,但这“社区”是一个泛谈的地理概念呢?还是一个“组织”呢?如果是个“组织”,是凭什么界定其成员呢?其“头头”是如何产生的呢?这“社区”和“街道”有什么异同呢?“社区”和“居委会”又是什么关系呢?这“社区”是否是“街道办事处”下面的分支呢?现在到处有“社区医院”,“社区养老院”,“社区幼儿园”等等的招牌,这些“医院”、“养老院”、“家政服务”等等收费的服务机构凭什么和为什么要加上这“社区”二字呢?这些服务机构不加这二字是否就不能在这里开业呢?如果这个答案是肯定的,这显然“社区”是垄断这一区域的一些服务业(包括商业)的“单位”,如果这样的话,“社区”更应当明明白白告知自己管辖的范围是哪些,尤其是需要讲清楚这“权力”是如何获得的。<br>   “社区”是越来越使用频繁的名词,我们有必要规范“社区”的定义,依法治国就必须要使用明确的概念。如果清楚了“社区”是一个“组织”,是一个“行政机构”,我们就要清楚地界定它的权力范围,不能够随意越权。更不能只要权利不负责任!如果我们将“社区”定义为城市居民区,划定社区应当以城市地理划分和居民物业联系起来确定,也就是“社区”应当是以某一区域以住宅为基础,当地居民自我组织起来的松散“社会团体”,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社会“细胞”。居民区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这种属性,激活社会的“细胞”也就是健全城市普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但在实践中,成立并运行较好的业主委员会并不多,分析原因有下面几点。<br>   社会最基层的“群体”是不可缺少的,在农村多少有家庭宗法制度的残余,过去宗法制度在农村起到很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对农村宗法制度打击很大,只好以行政手段一管到底。城市缺少这一点天然关系,民众对这种松散的基层的“民间组织”存在的必要性认识又很差,没有居民的自我组织。今天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居民基层管理成了城市管理的“短板”,社区居民主动自我组织起来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政府也看到这一点,在社区组织上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以居委会的名义直接在居民区开设办公室,委派人员做这里的管理人员。这种自上而下委派的人员缺少工作的主动性和公信力,加上政府也不可能有稳定的财力来支持基层社区工作者,这种既不是政府行政编制,又带有行政特点的居民组织依然是形同虚设,不可能是健全的社会“细胞”。这种“名不正,言不顺”的组织对居民自我组织起来是有阻碍作用的,因为有了“居委会”,似乎居民就已经完成了“组织起来”,业主委员会反而成了可有可无的组织。<br>   现在这种公寓式商品房户与户之间不可能切断相互联系,成立业委会本是自然而必需的。媒体也多次曝光由于没有业委会或在筹建业委会过程中出现的业主与物业管理者发生冲突的新闻,而且往往没有好的结果。从逻辑上讲,没有业委会就相当于雇佣物业管理人员的“主人”的缺失,这对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们来讲是很大隐患。业委会(业主委员会)是民众自组织起来的“社团”,虽然这个社团在社会上的影响是极微弱的,结构是很松散的,但毕竟摆脱了行政束缚,是社会最基础的民主社团。它对习惯于自上而下行政管理模式的政府管理者来讲是一个挑战,所以城市管理者常常表现出对此不积极或是直接插手,业主们对成立业委会也缺少认识和信心。从政治改革角度看,成立合格的业委会也是最基本的“民主操练”,它对希望政改,希望民主的民众来讲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可惜认识到这一点的并不多。,很少有人把成立业委会当作操练民主的平台。<br>   笔者所在小区建设周期拖得较长,开发商为了销售在网上设立了一个相互交流的“论坛”,从这里可以看到一些业主对成立业委会是比较热情的,但始终在论坛没有成为“气候”,其原因是很少有人认真谈论相关的问题,而且是停留在“虚拟”中,没有“落实”。其实对于一个小区来讲,只要用好入门处的告示板就能解决交流问题,小区的“墙报”不能只有缴费通知,也应有开会通知和表达业主对小区出现问题的看法。可惜业主们并没有人来做这繁琐的工作,邻居们每天见面点头,有时发点对小区管理工作不满意的牢骚,甚至也有人想通过同乡关系私下串联来参与业委会的成立。这种没有通过充分“交流”的业主们只是一盆散沙,业主委员会最终是成立了,但是在行政(居委会)干预下,通过认真地走“选举”过场而成立的,结果是同一居住小区有“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两块牌子,而后者是前者一手炮制出来的。这样两个很少发挥作用的“机构”除去显示中国行政机构的特色,对居民区域的建设都没有什么作用,有利互争,遇事互推,起不到是一个被激活的社会“细胞”的作用。<br>   媒体多次提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发生冲突的新闻报道,业主常常为了物业管理问题希望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多是失败的案例,无一不是显示了民间自我组织社团成立的困难。从这一社会的“细胞”可以折射出实现“民主和法治”的道路是漫长的,业主委员会的规范成立也是最基本的民主操练,从中可以得到不少启发。中国缺少固定持久的宗教信仰,邻居们缺少相对固定“聚会”,遇到问题时也没有相互交流信息的习惯,这是中国民众“一盘散沙”一个不被人们重视的原因。民主,通俗一点讲就是大家的事大家商量,找到一个多数人满意的解决方式。它的关键在于相互之间的对话。民主的基础是民众的互动,而要有互动,比较公正公开的媒体平台是不可缺少的。一个居民区一定要有自己的“墙报”,大的区域要有自己的报纸。现在的信息技术十分发达,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提供了“手段”,几乎可以做到不受时空的限制。但现代通讯网络也是有缺点的,主要它是在“虚拟”世界中的互动,达不到人与人直接交流的目的。同时这种网络很容易造成信息泛滥,有价值的信息被淹没在“垃圾”信息中。这种信息缺少“郑重”,没有所谓的“白纸黑字”,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人们提到民主,总是提到“选举”,从选举业委会也可以看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选”不是容易的事情,有很多更重要、更急迫的工作需要提前去做。要有真选举,必然会有“竞选”,要有公平、公正的竞选必须有不属于参选各方的媒体平台,要有言论自由的环境,这才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现在的情况是允许你过河,但又不许你造船、架桥,这种允许又有何用呢?
  民间组织多少总会和“权”、“利”有联系,很可能和行政机构有些冲突,就是成立一个小小的业委会也如此。成立基层的社区自我管理的社团如何与政府基层工作人员打交道也是需要注意的,不仅自己要走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里,同时也需要指出政府“越界”的地方,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例如居委会来操纵和组织业委会的选举,业委会的成立要经过居委会的批准,都是不合适的做法。<br>   当前这种分别出售公寓式楼房住宅的方式是不重视市场经济规则的,忽视了市场经济下出售的“商品”必须是完整清晰的,而楼房分开出售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开发商在开发一片小区时地界范围是很明确的,房屋建成之后应当整体出售给由各个购房者组织起来的“团体”,业主的“产权”以在“团体”中所占“份额”来间接体现。这种“团购”性质使得在小区没有建成时就有了“业主委员会”,业主们会从自身利益出发,监督小区的建设,并在入住后实现对小区的有效管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与民主也有一定的互动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势必要促使民主法制的健全。民主也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br>   我国处在推进政改的时期,对于政改如果只是看到涉及全社会的问题,则会感到很难,如果我们检查一下有关民生的衣食住行,很多都是和政改有联系的,成立规范的业主委员会就是值得大家思考和去行动的问题。民主,离我们既远又近。<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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