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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于保险霸王姿态的回应

(2012-03-25 00:00:00) 来自:南方日报/桐子岚


 


  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对于醉驾、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br>
  凡跟机动车打过交道的人都知道,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无论是“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都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尤其是“醉驾入刑”之后,这种免责更是有了充分的理由。毫无疑问,此举本来是要惩罚驾驶人的,因为酒驾、毒驾等危险行为显然属于主观恶意行为,至少是在放任这种不安全驾驶状态的存在。酒驾的责任人无法索赔,相信没任何人会有异议,但是身为一名酒驾的受害者,情况则大大不同了,往往因为对方的过错而被剥夺了本应该拥有的补偿权利。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无疑就是为了一改这种不公平的现状,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付受害人之后,享有代位追偿权,可以向酒驾者索赔。惩罚主观恶意者的前提或设想并没有改变。<br>
  事实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规定,被保险人存在醉酒等情形的,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明文规定对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除外责任。只是在现实中,保险公司为了减轻自己的赔偿风险,霸王地把人身责任赔偿也“捎带”进了免责范围。直至去年6月,全国首例“醉驾肇事保险判赔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中院先后判决,醉驾肇事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至此,司法对保险公司的霸王行为已经多次站出来说“不”。<br>
  保险公司的“霸王”姿态保持多年了。早在2004年,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就曾被中消协点评。奇怪的是,若干年过去,痼疾未被治愈,衍生出的花样层出不穷。霸王的目的也很简单,就是花尽心思减轻风险、减少责任。利用专业知识的巨大差距,利益的天平容易偏向保险公司,这培养出保险公司无由来的优越感,规则朝令夕改,没有协商,更没有对话。监管部门深谙水深,却经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至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正式拉开车险改革的大幕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目前商业车险市场中颇具争议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霸王免责条款”等将正式跟投保者说“再见”。但回头看看,从这些霸王姿态的出现到今天,我们已经过了多少个年头?

  应当承认,保险公司的乱象已经在这几年得到了不少改变,但也不能回避,各种水深依然在各个环节出现,各种霸王仍然在全方位地袭击着投保者。但司法站在维护公平的立场上判决,显然起到了打击霸王的作用,诚如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只是,如果每次消费者都要通过诉讼才能解决问题,巨大的司法成本不言而喻。最终,我们只能期望监管者也能够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真正尽职、对各种猫腻予以打击。这一等好几年才出台的规范,实在是让消费者等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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