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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腐败的战略突破口

(2012-03-22 00:00:00)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报/李勇


  

  处理好权力腐败问题,依然是当下和今后较长时期内党和国家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在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要解决好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的方针。<br>
  “惩防并举、重在建设”是我党多年反腐倡廉斗争的经验总结。从制度完善着手,不断深化体制改革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风廉政建设最宝贵的经验。党的十四大、十五大与十六大报告相继提出,建立有效防范以权谋私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约束机制;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十七大报告在重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的基础上,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又先后出台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br>
  惩治与预防腐败不是一句空话,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需要深化体制改革与激励制度创新。党的十七大以来,特别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以来,我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取得不少成就,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对物质生活越来越高的追求,深入开展这项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我们认为,未来五至十年,我国预防腐败战略实施应当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br>
  第一,制定国家反腐败总体规划,统一认识,开展行动。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的讲话中提出,“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注重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建议由相关机关制定“惩治预防腐败中长期规划(2013—2020)”,专门、系统、全面地部署惩治预防腐败工作。<br>
  第二,细化、完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建设,实现有法可依。对比反腐成效显著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的反腐制度建设存在立法缺位、规定粗疏等问题。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反腐法律。这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不相适应。党内廉政法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廉政规定往往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以新加坡为例,他们的《公务员纪律条例》明文规定,公务礼品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br>
  第三,强化反腐机构建设,特别是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规范化、法治化反腐。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是监督有效性的重要前提。在目前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框架下,已有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按照独立的法律监督属性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br>
  第四,财产公开与有限赦免相结合,促进平稳过渡。官员财产公开是反腐的必然方向。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强行反腐可能导致财产大量转移以及改革遇阻。赦免是一种相对合理主义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加速改革和社会进步的妥协策略。可要求“问题官员”将所有的腐败收入交到指定的秘密账户,其仍可继续工作或提前退休,之后若再现贪污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律严惩。这种有限赦免是对以往制度漏洞的自我补救,能够最小化触及既得利益,化解改革阻力。这既是一种政治恩惠,更是政治艺术和政治智慧。<br>
  最后,有必要提出的是,解决中国腐败问题有两个策略:一是自然进化策略,即相关文化、意识、制度逐步积累跟进,最终发展成为规范化的反腐败综合治理模式;二是“理性改革”策略,即切实深化体制改革,包括建立独立有效的反腐败机构,从制度上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等。不可忽视的是,当前的反腐成效还不能满足人民的要求和期望,这是造成党和政府公信力缺失、社会不稳的重要因素。在此形势下,改革反腐败模式正恰逢时机。从长治久安计,改革是唯一的选择,它将会有利于每一个公民的幸福和尊严,有助于凝聚民心,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br>
  (作者李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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