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三个代表>>热点追踪


“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投资的重点和难点

(2011-09-20 00:00:00) 来自:光明网/刘冰雅




    五年内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是“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的目标任务。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政府对社会的郑重承诺,也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br>
  努力完成“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除制度设计、前期工作和监督机制外,要落实好资金、土地和施工力量等生产要素,其中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备受关注。<br>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投资方式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类<br>
  根据保障对象和提供方式的不同,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分为三类。<br>
  1.以租赁方式提供。指面向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此类保障性住房具有保障人群较广的基本特征,产权一般属于政府或机构投资者,政府对住房的出租对象、租金标准、建设面积等做出规定,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条件提出承租申请。具体包括两种:

  ——廉租住房。根据2007年原建设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br>
  我国廉租住房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历程。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廉租住房”的概念。2007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到“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br>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低于市场租金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br>
  2010年,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开始大规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着力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不具备商品住房购买能力的城市“夹心层”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br>
  2.以售卖方式提供。指面向城镇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购房者享有住房的产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获得交易权。具体包括两种: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2007年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给予土地划拨、减免税费等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br>
  ——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为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采取的措施之一。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面向本地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br>
  3.以危旧房改造方式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是由政府组织对国有土地上现有的使用年限较长、功能不全、配套设施简陋、存在安全隐患的集中连片简易住房进行集中改造。具体包括:

  ——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政府对规划区内集中连片棚户区住房进行改造,政府投入和引入商业开发相结合,将符合条件的居民纳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畴,其余居民采取房屋安置、回迁、货币补偿等方式改善住房条件。<br>
  ——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和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主要由政府、企业进行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采取政府适当支持、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办法,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br>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住房保障范围和政策不断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从最初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逐步扩大为多种类型。到2010年底已累计解决近2178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9.4%。<br>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方式<br>
  各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积极探索投资方式的多样化,投资渠道多元化。分为三类:

  1.政府直接投资。由各级政府投入财政性资金建设。<br>
  2.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政府向平台公司注入资本金,引入民间资本或贷款融资进行商业化运作,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建设资金。<br>
  3.政府主导下由企业或个人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由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运营,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实际操作中,都是在政府组织下,有的由企业投资并通过向个人销售平衡资金;有的是企业投资代建后由政府回购(BT、BOT方式);有的是企业投资建成后实行租赁经营。<br>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投资方式的配合<br>
  ——廉租住房的投资方式。廉租住房建设多数采用第一类投资方式,即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有的采取第三类投资方式,即委托企业投资代建后政府回购或要求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br>
  ——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方式。各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探索了多种模式,上述三类投资方式都有所涉及。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这是目前公共租赁住房采用的主要投资方式;企业投资,其中既有政府与企业合作开发,也有企业独立开发。<br>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国务院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也提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有效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也能借助企业投资经营、项目管理、住房建设等方面的专业力量,促进提高公共租赁

 

其它文章
主办: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承办:  辽宁工业大学
  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 电话:  0416-4198654/0416-4199670
  共青团辽宁省委 传真:  0416-4199778
  中共锦州市委 信箱:  lnsgdb@126.com   
  辽ICP备06017842号 法律顾问: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