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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庆模式探索

(2011-06-29 00:00:00) 来自: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刘昌用


    一、改革的过程重庆市2007年6月获批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便开始探索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途径,并在区县层面上展开试点,其中江北区[1]和九龙坡区[2]的探索较为深入,积累了一些经验。经过一年多的集中调研,2010年7月25日重庆市政府颁发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四份文件①,于8月15日全面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庆模式浮出水面。<br>
  (一)转移对象与目标规模。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近期重点是将已经在城市稳定就业、稳定住所或纳税能力的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市户籍。主要转移对象为四大类:1.在重庆城镇打工的本地农民工;2.考入本地院校的本地农村户籍大中专学生;3.本地农村户籍复原转业军人;4.以往已征地但未转非的本地失地农民。后三类无条件自愿转户。第一类则要求有稳定就业或收入来源,具体规定可参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根据重庆市政府组织的调查,目前符合条件的转户人口规模约为338.8万人①,为此设立的转移规模为:2010―2011年,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2012―2020年,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3]<br>
  (二)农民土地权益。重庆模式对农民土地权益和城市公共产品两项难题的解决可以概括为“脱下三件衣服,穿上五件衣服”②。<br>
  农民土地权益方面,相关文件规定农民被“允许在3年内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各项权益[4], 3年过渡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5]但依照《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进城农民退出了集体经济将不能享有只有农村集体成员才能有的土地权益。结合关于3年后未退地转户农民不满意可以转回农村的政策解读,“依法自愿”可以理解为:3年内自愿退地,3年后城市户口和农村土地只能择其一,保留土地则须将户籍转回农村。<br>
  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政府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由村集体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村集体无力补偿的由政府垫付。补偿后的土地仍归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地票)和耕地指标则归政府所属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和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所有,补偿款由政府垫付的承包地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为管理,收益“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6]<br>
  (三)城市公共产品。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即可取得在就业、教育、医疗方面与市民同等的权利,不以退地与否为前提。在养老保险中,农民转户后即可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者)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则必须以退出农村土地为前提,并且“退地补偿费优先用于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③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地税部门代缴”[7] ,这对转户家庭中的中老年成员有重要影响,因为必须缴纳累计15年保费到退休年龄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br>
  对于城市公共产品供给所需资金,重庆方案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以组建和现有的国有土地储备和土地整理机构为主体,一方面为农民转户垫付退地补偿和土地整理费用,从而获得相应的建设指标、耕地指标和城规范围内的征用农地,通过土地出让和指标交易获取收益,这些收益能够用来支持城市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方案中为农民转户退地设计了3年的过渡期,也避免了集中退地面临的资金压力和城市公共产品需求的急剧上升。总体上,重庆方案解决了城市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充足制约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br>
  二、改革的评价根据前文对我国当前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在逻辑,我们对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展开评价。<br>
  (一) 基本评价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对解决当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造成的主要社会经济问题取得了重大突破,将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但对实现城乡自由迁徙将形成潜在威胁。<br>
  重庆此次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主要有三:第一,在省级范围内针对大规模农村剩余劳动力集中转户,而以往的改革主要针对少数人群;第二,以长期在重庆市城镇务工的农民工为重点转移对象,直接解决了区域内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进程的问题;第三,对农民进城的农地处置和城市公共服务供给难题的解决提出了可操作的解决方案。<br>
  然而,重庆此次改革并没有将着力点放在消除附着于户籍上的城乡利益差别上,而是在继续以城乡户籍区界城乡利益差别的前提下,集中将一批符合条件的已在事实上进城的农民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不仅如此,为了吸引符合条件的农民自愿转移,需要稳定甚至进一步突出城镇户口相对于农村户口的利益优势(主要是社会保障和教育资源优势),以便在土地成为农民净福利的情况下,使农民愿意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不难推断,这种户改的直接后果是,在保障改革目标(主要是转移人口数)实现的压力下,消除附着于户籍的城乡利益差别的改革驱动力将被削弱。最终,城乡隔阂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更加巩固,实现公民自由迁徙的改革目标更加难以实现。<br>
  (二) 经济效率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将会对农业和城市经济规模与效率的扩大与提高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首先,改革集中快速地转移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市落户,将显著提高农地经营规模,提高农业人口的人均收入,激发农业投资、农业技术进步、农地流转和农地经营模式创新的动力;其次,已在城市就业的进城农民落户城市将稳定其生活状态和就业关系,有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三,改革政策对于潜在进城农民的吸引将为城市二三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储备,扩大城市经济规模的增长空间;第四,城市人口的扩张将扩大市场需求,刺激城市产业分工细化,产生集聚效应,在自身经济规模与效率提升的同时,辐射周边地区经济发展。<br>
  但是,由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模式的主旨不在于消除城乡户籍隔阂,其对经济效率的释放不够充分,并在长期存在制约经济效率提高的威胁。主要威胁在于,改革后城乡生产要素仍不能充分流动,农地依然附着于农民的户籍身份,农民与市民两个身份(及附带的资金、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的转换仍存在制度障碍,农村劳动力和土地权益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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