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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强制拆迁需要法治呵护

(2011-05-31 00:00:00) 来自:人民网/邓聿文




    拆迁关乎民众的切实利益。在目前矛盾和冲突激化的情况下,可利用行政紧急通知暂缓矛盾激化局面,但这只能治标不治本,要从根本上治理拆迁,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重构政府的职能和治理机制。<br>
  打开网络,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强拆的事情不断,株洲农民遭强拆、大同强拆、灌云强拆、茅台镇强拆、长春强拆、前世界冠军的别墅遭强拆……真可谓强拆声声,刺人耳目!<br>
  了解这些,或许我们就不难理解国务院日前对各地的强拆发出第三道“金牌令”,国土部等六部门将联合督察制止违法强拆落实情况了。说国务院的制止强拆通知是第三道“金牌令”,是因为早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严格禁止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等行为;到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br>
  为什么前面两道“金牌令”在地方政府的强拆面前都失效,以致现在不得不祭出第三道“金牌令”?下面的这个例子也许能够为我们说明一切。媒体最近报道了记者在河北香河调查农民基本农田被政府卖给开发商而遭跟踪一事,当记者拨打当地110报警自己有危险时,110竟拒绝出警,并反问记者为什么要来调查?这个反问在我看来充满了如此的“反讽”意味,110不出警肯定是秉承了当地政府的旨意,因为记者的调查是来掀开一个黑幕的,这个黑幕有可能引发当地官场的地震,一批官员因此可能倒下。所以,为了这个黑幕不被揭开,警察可以违背自己最基本的职责。其实,当江西宜黄官员说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时,所有强拆的理由都包含在这句简单的话中。<br>
  客观而言,面对因强拆而引起的官民冲突以及其他恶性事件,由上级出面来纠正下级政府的行为,通过对行政系统内的指令督导来进行纠偏,督导下级依法行政,不失为一个补救办法,对遏止目前公权力的肆意妄为,是具有一定作用的。但问题是,不能高估它的作用,如果以为这种“以政促政”的治理方式能够阻断地方的强拆,确保完全规范的行政管理行为,则恐怕不现实。没错,这种方式刚开始时,可能会起到一定效果,因为上级政府要使政策显示出威慑力来,一般开始时会处理一两个民愤较大的典型以树立威信,这样也安抚了百姓,给他们一个交代。但等到下级政府缓过神来后,会针对政策中的漏洞,改变博弈手法,强拆会以另一种形式进行。而对上级政府来说,在依赖下级政府进行治理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打击面过宽,否则,下级政府会采取消极抵抗的办法,政务就没人管了。这也是上级政府不愿看到的。如此下去,很可能会出现事情过后,一切都会故态复萌,恢复原状。<br>
  可见,用“通知”这样一种行政系统的垂直监督方式,因为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和利益的本质一致,会使上级无法做到有效监督下级。因而,要真正管住地方政府的强拆行为,促使政府规范运作,还是要靠外部的“法治力量”来给予保障。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建立在规范的、法治的基础上,包括财政收入的分配。若中央、地方利益非一致性的结构性矛盾、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财政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限制征地拆迁相当于将其钱箱子抱走,一些地方政府必然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对拆迁本身而言,需要有效的法律约束,即必须要用法律来规范拆迁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在拆迁上,只有国务院的征收条例,这个条例主要是针对国有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其法律的阶位和层次较低,而现实中大量强拆行为的发生,更多是针对农民的土地和房屋的,这块现在法律还是空白。从这一角度看,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须补上有关法律的短板,特别是在法律中,要严格征地拆迁程序,包括征地拆迁一定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即使确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要大多数人同意,并明确合适的补偿标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即便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可拆迁。没有这种严格的程序限定,在政府的公权力面前,谁都会是弱者,都有可能成为被拆迁的对象。<br>
  拆迁关乎民众的切实利益。在目前矛盾和冲突激化的情况下,可利用行政紧急通知暂缓矛盾激化局面,但这只能治标不治本,要从根本上治理拆迁,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重构政府的职能和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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