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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不倒 监管有招

(2011-04-27 00:00:00)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报/巴曙松


    如何解决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和政府救助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机构和学者对此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根据解决问题的着眼点不同,可以将解决方案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理两大类。<br>
  监管重在预防

  事前监管是指在发生危机之前就对大而不倒机构进行预防。预防的措施又可以分为加强金融机构的市场自律和控制金融机构规模两种方案。<br>
  加强市场自律的方案是从道德风险角度出发的,具体又包括三种方法。第一,提取新的监管资本。在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中,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正是为了应对大而不倒问题而提出的,出发点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给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系统性风险,这一资本要求目前尚在讨论中。据中国银监会对新四大工具的规定,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被要求提升1%的资本充足率。此外,Chan-Lau(2010)建议根据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程度提取监管资本,从而可以使机构倒闭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具体对监管资本的提取依靠对社会损失的衡量来测算。<br>
  第二,加强二级监管资本向一级监管资本的转化。在金融危机中,由于政府部门通过普通股和一级资本的方式为银行注入资金进行救助,导致二级资本和某些非普通股一级资本没有发挥吸收损失的作用,这就加剧了债权人的道德风险。为此巴塞尔委员会(2010)提出了二级监管资本向一级监管资本转化的机制,确保监管资本工具在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能够吸收损失,防止银行的倒闭。<br>
  第三,征收针对交易活动的银行税。此处的银行税是指针对银行的交易活动征收的税种,防止银行过多的风险承担行为。通过提高银行高风险交易活动的成本,降低其对高风险经营活动的追求,从而防范道德风险问题。同时,在经济上升时期征收的银行税还可以用于在金融市场动荡时期弥补银行的损失。目前,美国、英国、欧盟等都准备征收“金融危机责任税”或类似的银行税。但是银行税征收的细节还没有确定,它更具有解决大而不倒问题的象征意义。<br>
  综上,市场自律的方案具有如下两条优点:一是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同时较大程度地避免了道德风险问题;二是与政府的直接救助相比,减少了实施的阻力和可能出现的新的道德风险。<br>
  控制金融机构规模的方案是一种直接但治标不治本的选择。目前正在讨论的有两种方案:第一,征收大而不倒税。与上述针对交易活动所征收的银行税负不同,大而不倒税是由Buiter(2009)提出的针对金融机构规模征收的税种。Buiter(2009)认为大而不倒问题的核心是规模太大。一家规模不大的金融机构,即使和其他机构联系紧密,即使其结构比较复杂,即使其国际化程度很高,都不会对系统稳定造成大的威胁。通过对银行的业务规模(比如增加值、资产规模等)进行资本要求,实现对金融机构规模征税,增加大而不倒机构的成本,达到控制系统性风险的效果。第二,拆分大而不倒金融机构。该方案是针对全能型银行业务的复杂以及大而不倒机构庞大的规模而提出的。该方案可以用市场占有率、资产规模或者收益等识别大而不倒机构,然后迫使这些金融机构系统性缩减资产负债表,剥离某些业务或资产,使之达到某一门槛之下,从而解决大而不倒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问题。<br>
  控制规模的优点一目了然。这些措施直截了当,施行方便,政府只需对达到某一标准的企业征税或者缩减规模即可,同时更为重要的一点在于,这些措施不会带来政府干预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同时这些措施也有一些不可忽视的缺点。比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系统性风险,很难找到识别大而不倒机构的合适指标,对政府的动态监管能力提出挑战,造成企业效率的损失,以及可能会遭到大型金融机构的阻挠等。<br>
  明确事后处理程序

  明确事后处理程序应对大而不倒问题的主要着眼点是减少债权人对政府救助的预期。政府监管当局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哪些金融机构进行救助,救助的标准有哪些,以及救助的方式和流程是什么,从而减少债权人的预期。<br>
  建设性模糊对道德风险形成了一定程度下的有效防范。由Rochet和Tirole(1996)提出的建设性模糊(constructive ambiguity)是指监管政策在决定是否救助一家濒临倒闭的银行时采用的标准保持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债权人和交易对手在未来不能依赖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政策进行救助。但是建设性模糊可能造成一些大而不倒机构的破产风险累积,引起传染;还可能造成监管当局决策程序的不稳定性,造成市场恐慌,使金融危机恶化。于是,Hashmall(2010)提出了一个替代措施,建议由美联储单边授予FDIC处理倒闭机构的权力,FDIC可以选择救助或者对机构进行清算,取决于哪个成本更低。这样可以减少监管行为的不确定性,降低传染的危害。<br>
  明确事后处理程序,减少对政府救助的预期,可以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尽量减少道德风险,从而有助于解决大而不倒问题。但是,这种方法也很难完全解决道德风险问题。而且,这种方法还面临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界定的问题。因此,对于大而不倒难题的解决,简单依靠某一种手段难以奏效,只有将事前的监管和事后处理程序的有序化结合以来,才能起到一定程度的效果。<br>
    确保二级资本向一级资本转换<br>
  如何实现二级资本向一级资本的转化是事前监管的重点之一。2010年8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确保在无法持续经营时监管资本损失吸收率的建议》,提出二级资本向一级资本的转换机制,确保银行发行的所有监管资本工具都能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吸收损失。该报告提出的框架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br>
  一是关于触发事件的规定。根据该《建议》,触发事件被认为是即将同时面临如下两种情况之前的事件:首先,决定由政府部门注入资本或者同类支持,如果没有这些支持,机构将不得不根据相关机构规定倒闭;其次,决定有必要进行冲销,否则机构将按相关机构规定倒闭。从中可以看出,该要求与本文探讨的“即将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是一致的。此外,由于触发事件而发行的新股,必须发生在政府部门注入资本之前。如果资金注入之后才发行新股,那么就会稀释政府部门的营救资本。<br>
  二是关于触发后工具的规定。首先,国际活跃银行所有的一级非普通股工具和二级工具都必须在触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冲销。其次,由于冲销而支付给工具持有人的补偿都必须以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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