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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能干劳民伤财、违反群众意愿的事,是党中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向全党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党的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和根本要求。我们党成立近90年来的实践证明,只有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和党的宗旨才能转化为生动的实践,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我们的事业才能经得起任何风浪、任何风险的考验。<br>
全国解放以后,怎样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个需要探索并正确解决的大问题。在这一探索中,农业合作化的步子尽管“走得太快了”,还是“实现了中国土地的公有化”,亿万农民从此彻底摆脱了小块土地私有制的束缚,“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历史时期”。(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344页。以下该书简称党史第二卷)<br>
早在1951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就指出,一方面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在农民中提倡“组织起来”,发挥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个《决议(草案)》要求,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个体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此后,党中央多次发布指示、决议等,反复强调“必须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来使农民自愿地联合起来”,明确指出“企图用简单的号召或强迫命令的办法来推行合作化是错误的”。(党史第二卷,第133-134、221页)然而面对“农民是要‘自由’的,我们要社会主义”这一矛盾,在工作指导上,有的领导人要求加快农业合作化的步伐,掀起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党史第二卷,第337页)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则提出“消灭单干户”的口号,采取“行政命令,强迫编组”的简单做法,结果导致“问题成堆”(江渭清:《七十年征程——江渭清回忆录》下卷,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384页),出现了非正常的杀猪宰牛、不热心积肥和备耕等现象。(党史第二卷,第231页)许多遗留问题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回顾往事,当时先任江苏省委第二书记后任第一书记的江渭清发出由衷的感叹:“这个历史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记取。”<br>
江渭清所说的“这个历史经验”,概括地说,就是我们在工作中要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这一经验,在目前新的形势下有着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br>
历史经验表明,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最重要的是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深入到群众中去,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杜绝向下级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杜绝强迫命令,反对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形式主义贪图虚名,不求实效,劳民伤财;官僚主义脱离群众,脱离实际,高高在上。这一切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党与群众血肉联系、妨碍事业发展的一大祸害,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克服,我们就不可能在工作中正确把握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置。<br>
历史经验表明,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最根本的是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和部署,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尊重人民群众意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群众意愿得到切实尊重的重要基石。只有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确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尊重人民群众意愿才能落到实处。<br>
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说到底,就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就是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从根本上说,人民群众的意志、愿望、要求和实践,反映着社会发展趋向,体现着社会发展规律。人民群众的意愿只能顺应、引导,不能强扭。任何决策、构想、意图,我们认为再正确、再宏伟、再美好,倘若无论如何都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那至少说明目前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就应搁一搁再说。强扭的瓜不甜。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如果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忽视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在为崇高理想和具体目标规划奋斗的过程中,就会违背客观规律,就会失去人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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