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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全国统一行政区划内设立不同层级的民族自治地方,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制度和法律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法律规范,集中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全面反映了中国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路径与目标。<br>
一个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民族,就是指依托于一个民族国家的国家民族,对中国来说就是中华民族
人类社会是“民族大千世界”之说,其中的“民族”包括了两个含义:一是指作为人类群体最稳定的共同体形态——民族(ethnos),即具有古代历史传承和语言文化等特征的族体;二是指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国家民族(state nation),即享有同一国籍的一国之国民。当代世界,具有历史特性的民族多达数千,而具有现代民族国家特征的国家不足两百,这就决定了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多民族、多族裔(移民社会)的国度。<br>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那种“一族一国”的民族主义建国运动理念虽然至今仍在“发酵”,但是多民族、多族裔国家作为现代世界国家基本格局的常态无法改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方兴未艾的国际移民浪潮正在不断地改变着众多国家的国民(居民)成分。因此,如何使多民族、多族裔国家的国民在国家民族的层面实现认同和整合,无论是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或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来说,都是自身建设和国家发展的重大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民族,就是指依托于一个民族国家的国家民族,对中国来说就是中华民族。<br>
在多民族、多族裔国家实现国家层面的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不是理论上“想象共同体”的虚拟构建,而是实践中公平正义的社会建设和民族建设。多民族、多族裔国家的基本国情之一就是国民成分的多样性,也就是差异性或异质性。这种多样性不仅在于历史文化、语言风俗等人文因素的差异,而且在于经济生产、社会生活等发展因素的差距。保障人文因素的传承与交融,消除发展因素的制约和困难,是解决民族问题(族裔问题)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多民族、多族裔国家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任务。公平正义的基础就是各民族、各族裔一律平等。因此,实现这一平等要求的制度、法律、政策及其实践也就成为国家政治的集中体现,这不是一个可以“去政治化”或不“去政治化”的问题。<br>
在世界范围,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是多民族国家协调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通行的一些制度模式,都包含了平等的内在要求。当然,有的国家还存在其他体制,如美国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加拿大魁北克“国中之国”的高度自治、北欧萨米人的“萨米庭”议会自治等。在多民族国家实行哪一种具有分权、自治特点的制度最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认同与社会和谐?这没有现成的答案。因为这些制度都处于在实践中探索、在交流中借鉴、在发展中完善的进程之中。<br>
中国的民族识别是国家主导下的科学实践行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的前提条件
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握中国历史国情做出的选择,也是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对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民族平等做出的制度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做出了具有宪法意义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依据这一法律原则,1952年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为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立法、实施的基本规范。<br>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首先要解决的是自治的主体问题,对中国来说也就是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少数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在理论上解决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认知问题,阐明了中华民族的内涵。但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究竟有多少个成员,却是一个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br>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先秦时期的“五方之民”及其后裔,曾以难以尽数的“自称”和“他称”走上历史舞台。他们在历史的演进中或消融、或重组、或迁徙、或离散,演出了一幕幕可歌可泣的文化多样性群体互动、吸收、融合的历史剧。人口众多的汉族和在历史上影响较大的一些少数民族,在这种互动、吸收、融合中逐步趋于稳定,族别称谓也逐步统一。但是,由于自然地理环境的封闭性、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性,也有很多文化多样的群体还处于缺乏内部整合的状态。这类群体在语言文化、经济生活、风俗习惯和自我称谓等方面,也往往处于流动、变化的状态,族别称谓重叠多样。因此,1953年新中国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少数民族自报的民族称谓达400多种,仅云南一省就有260多种。一些少数民族往往隔一条河、隔一座山即形成不同的“自称”和“他称”,这对依托于一定人口规模的行政区域建立自治地方的社会管理体制来说,是极大的挑战。因此,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身份与群体归属,成为当时中国政府少数民族事务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就是刘少奇所指出的:“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当家做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br>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民族识别科学行动,是对中国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化、多宗教等基本国情最全面的一次深度了解。到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中国单一的少数民族,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基本完成。中国是由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56 nationalities)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大家庭是由56个平等成员组成的大家庭。这里所说的“平等成员”就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一律平等。也就是说,人口规模达到12亿的汉族,与人口上千万、逾百万、数十万、几万和仅有几千的少数民族,都同样享有法律所保障的一切平等权利。他们虽然在身份证上标注了各自的族别名称,但是他们持有的“国家名片”——护照——只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作为中华民族成员的中国人。<br>
从民族国家的概念出发,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并非指多个享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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