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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从2009年10月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这一制度对于解决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降低农村老人晚年生活风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农村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障程度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在试点过程中不能搞一刀切,应从实际出发,探索适合各地具体情况的灵活可调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们在实施新农保时应该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能超越其经济实力,应该优先考虑生产发展的需要,把养老保险的经费支出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br>
坚持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将为新农保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但是,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只有部分效益好的集体企业有条件提供补助。不少地方的集体经济名存实亡,最终的集体部分补贴只能靠地方财政承担,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受到覆盖范围的影响,据测算,当农保制度覆盖到50%人口时,欠发达地区财政补贴承担开始出现压力,随着覆盖面继续增大,欠发达地区财力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为了减轻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保证贫困地区新农保制度的建立,需要重新建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对不同地区实行财政比例的差别对待政策,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br>
坚持加强基层农保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性质不同,它具有事业性、福利性、非盈利性等特点。它是国家为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益,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制度。因此,应该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并负责宏观管理。要尽快建立健全基层农保机构,加快基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建设。<br>
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不稳定性,这就说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在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另外,试点过程中还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是循序渐进。<br>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国家在承担为公民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也有要求保障对象承担义务的权利。对于进入劳动年龄的大多数农民来说,在具有劳动能力期间,实行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对广集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更直接体现了先尽义务,后享权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br>
坚持新农保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有效衔接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多项政策法规,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当前,应尽快建立老农保、地方新农保、农村五保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新农保之间的衔接与转换机制。衔接的时候要保证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到侵害。在目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只能根据城乡居民的职业差别和特点分别建立各自的养老保险制度。从长远看,破除城乡分割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因此,要积极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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