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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政协制度重在强化界别利益协商

(2011-01-03 00:00:00) 来自:学习时报\余季平


  党的十七大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党中央为本轮政治体制改革、发展中国特色民主政治提出的纲领。根据这个纲领,人民政协的体制改革,将成为本轮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并且人民政协的体制改革,又应该在“完善”二字上下足工夫、做好文章。<br>
  人民政协的民主功能主要体现在界别利益协商上<br>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个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翌年颁发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进一步将这两种民主形式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这充分表明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代议制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结合。<br>
  选举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实践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实践形式则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即人民政协制度。<br>
  人民政协根据“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由界别组成,是我国唯一的由界别组成的政治组织。政协委员的遴选,也主要是依据界别,遴选各界别具有代表性的人士参政议政。从这个角度讲,政协委员所代表的是界别,不是地区。人民政协由界别组成,政协委员代表界别,这种界别利益政治协商制度有如下特色和作用:第一,保障和扩大了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第二,为党和政府联系社会各界架起了桥梁。第三,为广泛集中民智构建了重要平台。<br>
  政协委员代表本界别、对本界别人民群众负责、为本界别的利益代言,并反映本界别的真情实况,表达本界别的意愿和诉求,乃是履行其职责。这就决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功能主要体现在实现界别利益的政治协商上。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强调:人民政协“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br>
  影响界别利益协商功能发挥的若干体制障碍<br>
  党中央强调要充分发挥好人民政协的界别作用,各级政协对此也作了各种有益的探索并且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讲,始终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距离党中央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然存在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尚未真正从政协的性质特别是政协体制的角度,去思考和研究发挥好政协界别的作用,尚未充分认识到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实践形式,其主要功能是界别利益的协商。因此,在实际运作中,尚存在着一些影响其功能发挥的体制性障碍。根据笔者的肤浅观察和思考,这些体制性障碍,主要是三个:一是委员的产生机制弱化了委员的界别意识。二是缺乏对委员为界别履职的制度约束。三是政协的内设机构淡化了委员的界别意识。<br>
  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界别利益协商功能<br>
  目前人民政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人民政协界别利益协商的民主功能问题:一是建立和完善着眼于提高委员界别回归的内驱力机制,二是建立和完善旨在提高委员界别活动力的平台,三是建立和完善着眼于提高委员界别活动的组织力机制。<br>
  人民政协的改革,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应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有序地推进。对一些重大的问题,需要特别审慎,如界别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平等问题、界别的科学设置问题、委员人数问题、协商成果的严肃性问题等,都需要在理论上寻求突破,在实践中逐步探索。<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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