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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型”法院:能动司法之路径选择

(2010-11-26 00:00:00) 来自:人民网-理论频道/洪志坚


 
     ——思明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实践与探索

  20世纪90年代起,受制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能力的局限性,人民法院展开了一系列以当事人主义为导向的司法改革。在改革实践中逐渐发现,片面追求当事人主义,单纯地强调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并没有给审判工作带来超然解脱,因此,强调司法活动的主动性,即能动司法,也就成为新时期的一种必然选择。<br>
  “五型”法院:能动司法之路径选择

  以创新为动力,以创新谋发展,以构建“创新型”法院为主线,着力创建“公信型、服务型、学习型、科技型”法院,“五型”法院,顶住案件空前增长、维稳任务异常艰巨的压力,能动司法,取得了显著成绩。<br>
  (一)公正高效:创建“公信型”法院<br>
  能动地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着力化解轻微刑事罪行。一方面依法从严打击故意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以及“黄赌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一方面注意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全面推行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理和心理特征的圆桌审判方式,加强帮教挽救工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创新小额调裁机制,设立调裁庭,实现年人均审结简易案件1276件;创新“三评一查”制度,加强从立案--审判--判后信访全过程跟踪、监督、评查、分析机制建设,大大提高了审判质量与效率。<br>
  (二)关注民生:创建“服务型”法院<br>
  结合地方经济建设中心, 发挥司法对经济的调节引导作用,积极服务辖区产业发展。 成立了应对金融危机合议庭,集中优势资源进行专家审案,通过“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方式,化解金融案件潮;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暖”活动,为企业分析经营法律风险与应对危机的策略,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服务。同时,重点做好劳动争议、商品房预售等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审判工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br>
  (三)学以致用:创建“学习型”法院<br>
  紧紧抓住“理念”建设这个关键, 广泛发动全院干警集思广益、建言献策,确立了“思法先行,建一流法院;公信为民,创一流业绩” 精神。2009年, 与厦门大学法学理论博士点共同创办了“思法论坛”,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学者作为论坛顾问。2009年9月, 建立了党组评议部门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党组对各部门工作监督管理。通过测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案件质量、工作思路、规章制度以及群众满意度,实现了党组领导、上级指导、群众监督的三位一体。<br>
  (四)夯实基础:创建“科技型”法院<br>
  坚持向管理要效率,向科技要水平,为审判增助力,为司法添动力,建设“科技型”法院。同时, 特别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审判管理,促进审判管理科学化、便捷化、高效化,高标准建成科技法庭,为重大案件的远程提讯、远程庭审观摩等应用奠定基础。同时,积极运用各种先进管理软件,全面推进网上办公和网上审判流程管理。<br>
  三个关键: 能动司法经验总结与启发<br>
  总结创建“五型”法院的能动司法实践,可以得到三个关键启示:

  (一)坚持党的领导:能动司法的依靠。法律要为政治服务,从来没有完全脱离政治的司法。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司法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br>
  (二)坚持服务大局:能动司法的方向。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法官紧随时代步伐,全力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是能动司法的基本价值。<br>
  (三)坚持依法履职:能动司法的基础。必须严守法律的界限,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基本价值,严格遵循裁判的规则,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对案件作出合法裁判,并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大局。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做到积极有为、合理适度;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立法和法律精神,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必须坚持司法公正,处理好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与坚持司法公正,处理好主动提供司法服务与坚持司法原则的关系,以公正司法确保服务质量;必须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通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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