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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初探

(2010-11-26 00:00:00) 来自:人民网-理论频道/李蜀勋


  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多年从事基层组织工作,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有一些初浅的认识,本文拟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此作一初探,同大家交流。<br>
  一、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的历史必然性<br>
  村民自治制度发端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98年在全国普遍推广,历经近三十年的实践,已成为农村干部群众普遍接受的有效管理方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其产生发展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有以下三点。<br>
  1、民主本质的使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通过选举,选出人民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赋予的职责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二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村民是农村的主人,直接参与村内事务管理、自由表达个人意愿是基层民主政治进步的标志,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村民享有自治权。一方面,农民群众通过村民自治这种最广泛的民主实践,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提高自己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从而为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村民自治把民主的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既体现了民主的一般性原则,又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br>
  2、适应民意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精神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法制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农民所接受,“公民意识”开始觉醒,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政治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村中事务的管理及干部的行为方式,迫切要求参政议政,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br>
  3、构建和谐的捷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如干群关系紧张,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公益事业无人关心,财务管理混乱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收效甚微,而依靠村民自治的方法,依靠农民群众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往往事半功倍,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br>
 二、在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主要模糊认识

  现阶段,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尚在不断探索之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社会上存着种种模糊认识,需要一一厘清。主要有三:

  1、“两委主次”论。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部分人认为农村是党组织“说了算”,占主要地位,村委会只是党组织行使权力的陪衬,居次要位置。在他们眼中,村党组织是实际的“执政者”,而村委会则只能是“在野者”。实际上,根据党章和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村“两委”各有分工,在农村中都占有重要地位,这种有主有次的说法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片面之词。<br>
  2、“两权共治”论。村党组织是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组建的,村委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的,这样就在农村形成了两个权力中心,一个是村党组织,另一个是村委会,据此,有人认为现阶段的农村治理模式是“两权共治”式。这其实是对制度设计的极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可见,根据党章和现行法律规定,村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其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存在共同治理一说。<br>
  3、“分权治理”论。有人认为,既然有两个组织,两个组织又都是合法的,那就各管一方,村党组织管党务,主要抓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自身建设,村委会管村务,村里的经济发展、社会民生、治安防范、民事纠纷等归村委会管理,村党组织不应插手。这种认识脱离我国国情,实际上是否定党的领导,严重削弱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是十分错误而有害的。<br>
  三、现阶段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农村实际运行的情况看,大多数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工作关系比较协调,在推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中齐心协力、戮力同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自治的绩效。<br>
  1、村党组织大权独揽,村民自治权利旁落。村党组织以“党领导一切”为借口,实际控制村内一切资源和人事支配权,村委会成为执行或附属机构。这种情况在村党组织书记知识能力较强、协调组织能力较好的情形下也不容易暴露出什么问题和矛盾,但这种模式挫伤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与推进民主进程的初衷背道而驰,是不可长久和可持续性的,没有制度保障的个人权威,一旦村党组织书记易人,继任者又没有控制局面的能力,矛盾就会暴露无遗。<br>
  2、“两委”争权激烈,村务管理混乱。在村党组织方面,认为党组织是农村的领导核心,不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直接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搞村务工作“一言堂”。从村委会方面看,片面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负责村里一切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而不需要党支部的领导。一些群众、甚至有的干部都认为,村委会主任是全体村民选的,党组织书记仅是党员选的,因此,村主任是“民选总统”,是村民利益的代言人,理应代表村民主宰村内一切事务,村党组织只能作“旁观者”,人为地把村“两委”变成两驾马车,工作中各唱各的调,各拉各的人,村“两委”间大事不讨论,小事不商量,遇事相互推诿、扯皮,内耗严重,影响村内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村务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br>
  3、监督不到位,问责不彻底。在农村,少数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以农村“当家人”自居,把自身权利与村民利益、村集体利益等同起来,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争夺村内有限资源,把农村变成自己的“自由王国”,我行我素,为所欲为。而现实生活中缺乏规范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对村两委的监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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