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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俊斌: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共存共强

(2010-11-16 00:00:00) 来自:人民网/伍俊斌




  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兴起后,学界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价值趋向,即将公民社会视为积极、正面的事物,而将政治国家看作消极、负面的对象;前者成为自由、民主和解放的象征,后者沦为束缚、专制和僵化的符号。公民社会本位抑或政治国家本位是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之产物。本文力图在厘清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考察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各自局限性,进而探究推进两者良性互动的机制。<br>
  一、公民社会的由来与发展<br>
  公民社会从词源上其最早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亚氏使用了koìn?nìa polìtìké(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不仅意指城邦国家,而且也指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到14世纪, societas civilis被译为英文civil society并沿用至今。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所使用的“公民社会”,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1](P79-80)<br>
  Civil society一词的古典含义与其现代含义有着根本区别。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相对概念,进而明确界分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道路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马克思首先剔除了黑格尔将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等归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的不合理因素。他着重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20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的讨论经历过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30年代,以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从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阿拉托、柯亨等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市民社会概念已发生变化,其界定市民社会的主要角度已从经济领域转向了文化领域。<br>
  综观西方思想史,公民社会观念的演变可归结为三次大的范式转变:(1)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立,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邦国家的出现为标志,主要体现在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早期自由主义哲学家的思想中;(2)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始于早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黑格尔、马克思等的思想中;(3)公民社会指向文化系统,始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葛兰西、哈贝马斯等的思想中。公民社会观念的演变是对公民社会发展客观历史进程的反映。<br>
  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公民社会可被界定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的社会自主领域。<br>
  二、政治国家的历史与现实<br>
  在汉语中,“国家”一词最初由“国”与“家”两个概念所合成,先秦时期,称天子所治曰“天下”,诸侯所治曰“国”或“邦”,卿大夫所治曰“家”,“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即“国谓诸侯之国,家谓卿大夫之家。” 这里的“国家”显然偏重于疆域及其民众,还不完全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春秋时期,这个词已经合用,“天下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常用语,天下的根本在国,国的根本在家,家的根本则在于个人。后来,家的概念演化为家庭,“国家”一词被沿用下来,用来表征一种政治单位。<br>
  在西方文明史中,国家概念的历史演进更显复杂。古希腊,人们用πολισ指称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单位--城邦。在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中,国家被视为世俗的城邦,与其相对的是上帝的城邦。二者的区别是善与恶的区别。文艺复兴时期,从神学世界观中摆脱出来的思想家们将国家看作人的创造物而不再是神的作品。16世纪末,伴随着民族统一国家的出现和中央集权的君主制的诞生,开始形成明确的国家主权观念。博丹强调国家的主权属性。17世纪,国家的起源、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等重大问题成为焦点,社会契约论占据了思想舞台的中心。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人都对契约论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尽管他们在许多问题上的观点存在分歧,但他们都认为国家是人们自愿订立契约的产物,只有经过人们同意,国家才具有合法性。随着近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国家”概念逐渐形成较为确定的内涵,即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其全体国民进行控制并拥有最高主权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这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国家三要素的理论表述。国家确切地指称一种政治机构(组织)和政治制度。<br>
  在当代西方政治学界,马克斯·韦伯把国家定义为建立在专业官员制度和理性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回归国家学派继承了韦伯这一传统,认为国家这种自主的结构具有自身的逻辑和利益,其利益并不一定与社会支配阶级或政体中全部成员的利益相同或融为一体。新制度主义为国家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它认为国家也是“经济人”,国家也是旨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国家的行为由成本--收益的比较来决定。<br>
  现代国家呈现出阶级统治职能弱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的基本趋势。国家在根本上仍是一个政治范畴,其基本特性是政治性,其实际指涉的是政治国家。政治国家的核心是公共权力,其阶级统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都必须借助于公共权力才能得以实现。<br>
  三、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局限性<br>
  (一)公民社会的局限性<br>
  第一,有可能滋生极端个人主义。公民社会肯定个体的基本权利,释放个人潜能,激发其创造性,体现着鲜明的主体性价值追求。但公民社会的自发性也有可能滋生极端个人主义。<br>
  第二,有可能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作为公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为两极分化的产生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贫者更贫、富者更富,两极分化由此产生和加剧。<br>
  第三,不是民主政治的充要条件。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远非一种简单的正相关,两者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它至少可概括为两个层面。(1)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公民社会是制约和监督政治国家的重要力量。②公民社会促进政治参与。③公民社会孕育民主的政治文化。④公民社会维护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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