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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第三次分配”和“第四次分配”

(2010-09-21 00:00:00) 来自:西安日报/程宏毅



  个人收入分配问题,持续吸引人们关注,专家学者亦纷纷为此支招。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马小丽指出,财产性收入分配当为“第四次分配”。她认为,劳动者在进行了劳动成本的补偿后,获取的全部收入包括:劳动收入(LVA概念)+财产收入+其他收入。财产收入分配可称为“第四次分配”。<br>
  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取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不是在初次分配环节获取的。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前三次分配积累而成,将其进行投资所获取的各项收益就不应被视为是在初次分配环节中发生的,而应当是不同于前三次分配的“第四次分配”。<br>
  党的十七大战略性地提出让劳动者获取财产性收入,传递了以下三个信息:一是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非劳收入;二是政府会制定法规政策帮助更多的劳动者获取财产性收入;三是劳动者要多渠道获取收入才能进入中等收入阶层或富裕阶层。因此,要大力发展“第四次分配”的财产性收入。当然在“第四次分配”环节中,劳动者如何投资和投资多少,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意愿和偏好,因此,在“第四次分配”中的各种投资虽然也遵循着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法则,投资收益可能会高出劳动收益很多,但其所面临的风险将完全由劳动者个人承担。<br>
  早在2004年,厉以宁提出了发展慈善事业的“第三次分配”理论。当初,厉以宁在谈到这个理论的时候表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被称为第三次收入分配。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协调与发展方面依旧会留下一个空白。不管留下的空白较大还是较小,都意味着在社会协调发展方面还有一些工作去做。因此,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性就突出了。厉以宁认为,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马小丽认为,初次分配环节中,市场起主导作用,劳动者获得劳动收入;二次分配环节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劳动者获得转移性收入;三次分配环节中,慈善家起主导作用,劳动者获得捐赠性收入;四次分配环节中,劳动者个人将起到主导作用,他们将获得的是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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