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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没收违建”的利益归属释疑

(2010-08-28 00:00:00) 来自:南方日报/洪丹


    “拆违”近日一直轰轰烈烈,持续曝出形形色色明着的或暗地里的违建。为了应对拆违过程中外界的各种指责与诟病,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公开了《广州市查处和控制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镇违法建设,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并在24小时内予以立案调查、采取控制措施;并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而且不能拆除的违建将可以没收实物。<br>
  在一般情况下(二沙岛那碉堡般的房屋除外),一旦钩机进场,原本好好的一幢楼瞬间被夷为平地,法律的尊严在那一刻诚然被维护了,但留给民众的却是唏嘘不已———拆除的过程着实痛快,砖瓦俱下,法律精神似乎就在原地重生,但那始终是巨额社会财富的损失。拿最先被强拆的宏城花园宏达径26号为例,市值近2亿元,一扇大门值30多万元,整幢别墅外墙饰面的花岗岩全从西班牙运过来,光楼顶一个花盆就值好几千块。还有那面积逾7000平方米,投资近亿元,内部装修极尽奢华,跑马场、游泳池、音乐屋等休闲设施俱全的深圳“海上皇宫”,如此珍稀的装修架势留给大伙开开眼界也比一拆了之好。于是,城管也希望在拆与不拆之间找个平衡点,没收充公至少能保持违法建筑的物理价值,不用眼睁睁看着金银散尽。<br>
  事实上,对于《办法》中“没收违建”的条款,上位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着相同的规定。无疑,没收违建作为一个腐败标志和反面教材,保留比拆除更可以起到长久的警醒作用。但现实中执法机关对违建却鲜有适用“没收”处罚的,原因在于到底什么是“不能拆除”?试问有什么楼房如果下定决心要拆是不能拆除的?实例恐怕难举一二。我倒以为,《办法》可以尝试细化适用“没收”处罚的条件,比如,规定执法成本过高,对资源浪费严重,拆除过程中将对周边环境造成过多污染等,都是“没收违建”的重要指标,也总比简单地翻抄、复制上位法要来得合适,也利于将来统一执法。毕竟,如今的问题不在于法律没有类似规定,而是类似规定不知如何适用。<br>
  而且,“没收违建”自然就存在如何进一步处理违建以及利益归属问题,可以将违建归集体使用收取租金,或者由国家直接使用,如果产权合法存在甚至可以公开拍卖。但关键是所得利益与收入如何处理,《办法》倒是规定了没收的实物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处理。但可以想象的是,如果没有合理公开透明的监督程序,难以保证这些被充公的违建,会不会在哪个环节成为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私人藏品。在这一点上,相关部门有责任通过完善《办法》来为市民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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