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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转型期政府角色的转变

(2010-06-25 00:00:00) 来自:湖北日报/徐彬





  为了快速推进转型,并在转型中维护自身地位,政府通常采取一些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方式从特定的群体取得额外收益,这就是转型中的“掠夺之手”。转型后期,随着转型任务及矛盾的演化,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都将发生变化,“扶持”和“救助”将成为政府角色转换的方向。文章以我国经济转型为样本,验证了“掠夺之手”的存在性,构想转型后期政府“救助”职能实现的路径。<br>
  政府的“掠夺之手”:理论解读

  1996年,施莱弗和维什尼构建首创的“掠夺之手”政府模型受到学界的肯定。我国学者钱颖一揭示出“坏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掠夺经济”。朗咸平得出的产权制度改革,是民企瓜分国资的盛宴的结论,印证了“掠夺之手”的存在性,并揭示了“掠夺之手”形成的微观基础。综合中外学者的观点,将“掠夺之手”理论概括如下:

  在政党(政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政府具有“掠夺”动机,即政府需要动用一切资源应对来自潜在统治者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如,向利益集团争取选票和捐款,运用集权维护统治地位,将资源配置给支持者,甚至与某些“支持者”结盟,采取措施打击政敌,利用制定政策的权力设租寻租,筹措所需费用,甚至中饱私囊,牺牲公共福利等等。<br>
  政府掠夺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政府以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掠夺,如,准入资格审查、设租、垄断、乱摊派、超过公共服务需要的费与税、通货膨胀等;有政府官员乱用职权导致的掠夺,如,贪污腐败。掠夺可以是直接的(征收超限的税收、摊派、行政收费等),也可以是间接的(借助公司、利益集团等中间环节获利)。<br>
  在转型经济中,“掠夺之手”存在部分的合理性——必要的“掠夺”可以起到快速推进转型的作用,如果短期的掠夺在随后的分配中得到补偿,从整体上并未导致全社会的福利损失,而是使转型整体上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此外,不能将政府所得都界定为掠夺,只有当政府所得超过了限度时,政府所得才演变为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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