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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尊严”

(2010-05-24 00:00:00) 来自:山西日报/滨河


 


  从今年的春节团拜会到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温家宝总理连续三次谈到了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所谓人民者,主要是指亿万普通老百姓。老百姓怎样才能生活得“更有尊严”呢?这很值得认真研究和思考。<br>
  尊严的“尊”字,原指古代祭祀天地和去世祖辈的祭器,由此引申出庄重、威严和高贵的含义。现代社会生活领域里所使用的“尊严”一词,主要是指人的人格尊严,意即一个人的人权、公民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得侵害和侵犯。按照《辞海》的解释,尊严意为“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或身份”。温总理认为,所谓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主要是:第一,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第三,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这三点解释,体现了对人权、公民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br>
  在中国古代,君权至上,等级森严,官贵民贱,普通老百姓只是匍匐于皇权及官僚淫威之下的“黔首”“子民”和“蚁民”,根本无尊严可言。推翻封建帝制,尤其是实行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普通老百姓才获得了人的权利与尊严。不幸的是,在十年“文革”浩劫期间,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主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一个人只要被划入“牛鬼蛇神”“地富反坏右”“叛徒特务走资派”乃至“臭老九”的行列,就成了连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政治贱民”,只能随时随地受歧视、被羞辱、挨批斗,人格尊严丧失殆尽,连其家属和子女也要受到严重影响。这是封建主义的遗毒在现代社会的危害!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一个巨大变化和进步,就是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里,不仅庄严地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根本原则,而且突出地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自由和权利,还郑重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r>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即使在改革开放30多年之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不少差别,贫富差距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但是,人们之间社会地位和富裕程度的差别,决不意味着人格的不平等,决不能导致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影响和侵害。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与宗法等级社会的一个根本区别。康德说过,人的尊严是“最高的善”和“最高的价值”,是“一切人间价值的根基”。历史和现实的大量事例也表明,人格尊严是最敏感、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一项基本人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普通老百姓的人格尊严是否能受到重视和保护,直接反映着这个国家社会文明和进步的程度。温总理之所以在短短一个来月时间里连续三次强调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并以此作为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之一,其重要意义和良苦用心就在于此。<br>
  那么,怎样才能让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尊严”呢?首先,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体面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必须有一定的、坚实的物质基础做保障。如果有人连起码的衣食住行都很困难,或缺乏基本的生活来源,或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或患病之后无钱治疗,或无可奈何地成了“房奴”,其人格尊严必然要大打折扣。因此,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要确保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尊严,就必须在继续推进经济建设的同时,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予以更多的关注,切实解决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各种民生问题。其次,现在,相当一些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他们在老百姓面前或者盛气凌人、作风粗暴,或者野蛮执法、滥施淫威,甚至权力寻租、索贿受贿,致使相关老百姓的法定权利受到明显践踏、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害。要让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尊严,就必须严肃教育和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思想、行为,坚决克服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使政府工作人员真正成为“人民公仆”。再次,让老百姓生活得更有尊严也是全社会的事情,每个公民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注重于从自身做起。这就是说,我们每个人都要自尊、自爱、自重、自律,严格遵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这是赢得别人尊重、维护自身尊严的前提和重要途径。一个没有自尊的人,很难得到别人的尊重,很难在别人心目中确立起自己应有的尊严。如果能够把尊重自己与尊重他人结合起来,那就会体现为一种高雅的气质,有利于实现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可以说,一个人只有成为既充分享受权利、又认真履行义务的现代公民,才能无愧于宪法和法律对自己人格尊严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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