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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民:党代表大会制度再反思

(2010-05-11 00:00:00) 来自:学习时报/秦华


 




  2010年4月,深圳在四个单位进行了市级党代表公推直选试点,引起全国注目。据现有媒体报道来看,深圳党代表的公推直选是全国“级别”最高(副省级)的党代表选举,其基本特征一是竞争性选举,“强势PK”;二是初始提名有组织推荐、党员联名推荐、个人自荐三种方式;三是以区域性和行业(“两新”组织)为选举单位;四是大规模差额选举;五是公开透明。深圳的做法无疑是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也再次引起人们对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关注与思考。<br>
  一、党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起点——代表理念与代表产生方式的更新<br>
  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都提出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党代表大会制度内含很丰富,包含有党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党代表大会与全委会、常委会的权力结构,党代表的产生方式,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等等。深圳党代表公推直选试点,是党代表产生方式的改革,是党代表大会一系列制度改革的逻辑起点。<br>
  按照授权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党代表需要向选举人——党员负责,代表选举人的意志,这是党代表大会的题中之义。尽管共产党不是群众自治组织也不是议会,但党代表本应在代表大会上充分表达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意志,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政治大局,行使党代表的权力。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党代表的“代表性”模糊不清,比如,在个别地方党代表大会期间,有的代表发表的言论以领导的指示或暗示为准;在选举中,大多数人以“组织”即上级意志为准,甚至个别地方、个别代表团在投票时还要“相互监督”。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一些党代表的选举具有形式主义色彩,导致对上负责超越对下负责。只有在真正选举基础上产生的代表,才能够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结合起来,既维护大局,又有充分的个人表达意愿。深圳党代表竞选中,有的党代表候选人明确提出“有事找党代表”,就是典型的代表理念的更新。向选举单位党员负责,为党员和群众服务,应成为党代表“代表性”的核心理念。<br>
  二、改变开会方式——按议题“自由结组”讨论<br>
  党代表能否在党代表大会上真实表达选举单位党员和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不仅仅取决于其身份是否选举产生,还与开会组团方式、讨论方式、整体氛围相关。<br>
  现行各级党代表大会的组团方式以区域和行业为主,其中,区域性代表团占据多数。应该讲,这种组团方式最大的好处是运行较为方便,也符合中国共产党组织设置原则。但是,讨论方式仍然以区域或行业代表团为主体进行,则难免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中国是一个有着长期“官本位”等级制传统的国家,各代表团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是地方或行业的主要领导人,行政上下级关系难免融入到代表团中,一些代表在上级面前难以表达真实意图。即使代表团主要领导无意干预其他代表的意见表达,其他代表也会以领导的讲话为自己发表意见的基调。在这种背景下,一旦“主导”氛围形成,有不同意见者也难以再说不同看法。<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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