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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访结案之法律可能性与现实冲突性

(2010-04-22 00:00:00) 来自:人民网-理论频道/杨东玖


  信访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之一,其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授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力。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对信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长期以来,信访作为我国公民特别是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一种基本形式,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种补充,在实际生活中化解了大量的矛盾与纠纷,解决了诸多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与进步。但是,也存在着少部分人滥用信访权力,利用现行的信访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模式给各级党委政府造成的压力,长期无理缠访、闹访,三级终结制度形同虚设,破坏了我国信访法律制度,冲击了举步维艰的法治进程。因此,探索、确立信访案件的真正结案是要从制度上解决的当务之急。<br>
  一、《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案件的审结制度<br>
  《信访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广义的法律和一种渊源,自有其作为一部法律在法学上应当具备的严密性与完整性。《条例》对信访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程序规定十分明确。《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人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三条规定即是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度的由来,说明信访案件终结在法律上完全具备合法性与可能性。<br>
  二、现实操作状况与法律的冲突及原因

  在现行的信访工作实际操作模式中,仍然存在着有人访即登记,信访人不按三级终结程序依次进行信访,信访机构不对已经“三级终结”的案件加以甄别并依法不予以受理。这样做实质上等于否认了前三级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复查意见书、信访复核意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已经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处理结果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受到质疑,现实作用大打折扣。实质就是默许信访人不按《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可以不接受按《信访条例》法定程序得出的处理结果。这是一种超越法律之上的违法行为。<br>
  三级终结未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贯彻,有多方面原因:<br>
  1、对比中国诉讼法律制度。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实行四级二审终审,设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但基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律规定了再审制度,即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基于种种法定事由,可以再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所以国际法学界有“中国无终审判决”之说,但毕竟从理论上讲,再审是一种特例,二审终审制在正常运行。《信访条例》虽未对三级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不服如何救济作出这种类似的“特例”救济渠道,但中国诉讼法律制度对信访工作的现实影响是潜在的。既然相对更为成熟完善的司法体系都不能给出一个确定的、不可更改的结果,那么信访制度下三级终结的结果就一定会是确定的、最终的结果吗?这种怀疑和否定情绪,也在人们的正常心理期待之中。信访人总认为经过三级终结的结果也并不是最终结果,继续访下去,也许会有一个更为有利的结果出现。<br>
  2、对比中西方法律思想。中西方法律思想上的差异与中西方传统文化的差异有诸多内在联系。西方追求法律事实上的公平,中国强调客观事实上的公平,法律上的公平与事实上的公平二者不完全是一码事,两种公平同时实现,是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当证据不足以恢复案件真实原貌时,只能以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定案,所以二者不能同时实现也很正常。这种差异为现实中信访人不认可三级终结的结果,甚至公众漠视信访案件不按三级终结程序进行提供了某种道义上的依据和文化上的支撑。<br>
  3、对比信访渠道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结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付出的代价:①时间:普通民事案件审理时限6个月,有可能依法延长;②金钱:立案需要预交立案费,中间还要为自行收集证据、出庭应诉、领取文书等支出费用;③风险:案件判决后,如果执行不能,可能成为“法律白条”,有合法利益不能兑现的现实风险。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可免除上述一切成本,且效率高,更有主动权和心理优势,更重要的是能得到超越法律规定范围的利益。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现行的信访体制和社会现状给了群众这样一个选择低成本、高效率解决问题的机会,符合传统的经济人假设理论。非正常解决问题的辐射作用更为严重,直接导致信访量攀升,层级升高,规模扩大,以极端的、尖锐的方式解决自私的、无理的问题。如此,使信访链条被无限拉长,范围一再扩大,案结事不了,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结案也就不足为奇了。政府为此付出的代价包括时间、金钱、秩序,政府的公正、形象以及相关人员政治上的风险与责任。英国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危害甚于一次犯罪。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河流,而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因为它动摇了人们对法律正义的信仰。”这里政府等各机关让予的,早已不仅是经济上的利益。<br>
  归根到底,是社会公平与正义有效实现途径问题。<br>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六年过去了,审视现行信访体制下解决问题的方式对法治的冲击,不免令人忧心。<br>
  三、走出误区的对策与思考<br>
  依法解决是关键。法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法治的进程不可逆转。法律要为现实服务、为政治服务,着力于解决实际问题,法律更要以创新对抗冲击。这种对抗结果,包括妥协、退让,包括战胜、包容。在法律原则的方向指引下,社会进步所需要的,就是法律前进和创新的方向。<br>
  1、确立三级终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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