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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的思考

(2010-04-04 00:00:00) 来自:江勇/人民网-理论频道


  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各地通过行之有效的实践和创新,干部工作民主的制度设计更趋完善、操作流程更趋规范,群众参与程度更趋深入而广泛。但在实践中,我们仍感到,在民主程度上,究竟要到达什么样的标准还不是很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推进干部工作民主的主动性;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民主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变通式”民主、“程序式”民主问题还比较突出;在操作流程上,“程序合法、用人失察”、“见票不见人”(简单以票取人)的问题依然存在;在运行效率上,推进民主的程序较为复杂、成本较高、周期较长,导致效率不高。因此,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越来越成为组织部门要研究的重要问题。结合基层干部选任工作实践,我对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问题的看法为:

  一、在衡量干部工作民主质量的标准上,要突出“三个要素”<br>
  干部工作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民主、任何一种形式的民主都是为党选人用人服务的。选什么人、用什么人、怎样选人,是事关干部工作民主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科学界定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的标准。<br>
  (一)选准用好。提高干部工作民主最直接的目的是选准用好干部。制度设计再科学、程序再完善,选出的干部不符合党的用人标准、不适应岗位需要,也是选人用人的失败。应该说,在干部工作民主中,使干部用当其时、用当其才、用当其位,民主质量就越高。<br>
  (二)群众公认。干部工作是否民主,最终看的是群众的公认度和满意度。2009年,中组部开展的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干部工作满意度得分为71.29分,较之去年虽然有所提高,但与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当然,群众公认并不是要让所有人都满意。由于对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程序、岗位要求等因素的不了解,加之评价标准的不一致,可能会对干部选拔任用有不同的议论和评价,这是正常的。要用实践的标准、发展的眼光评价干部工作。<br>
  (三)务实高效。提高民主质量要讲求“务实”,即从干部队伍现状出发,本着优化结构、提高效能选任干部;从不同层次干部的要求出发,区别对待,采用不同选任方式,宜选则选、宜考则考,力戒追潮流、赶形式。提高民主质量要讲求“高效”,即要充分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比。当前,干部选任工作一般时间比较长、投入人力多、成本较高,特别是公开选拔更是时间长、投入高,选拔一个干部需要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有时候选出的干部还不一定是优秀的人才,比如公开招考就有可能选拔出“高分低能”的人,造成资源的浪费。要充分考虑干部选拔任用成本,尽量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效益。<br>
  二、在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的制度设计上,要深入研究“四个关键”<br>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必须从制度设计上进行规范,重在深入研究干部民主工作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制定出科学、可行、管用的制度体系。我们认为要从关键环节、关键人物、关键过程、关键关系等四个方面深入考虑。<br>
  (一)关键环节——初始提名环节。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提名是第一道关口;在干部工作民主中,初始提名是关键环节。如果提名环节出现民主程序“空转”,干部选任的整个过程就没有民主可言,导致程序上规规矩矩,结果却偏离民主轨道。实践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一直没有一个比较合理的界定,也没有相对规范的程序可供参考实施。主要表现为“三个没有明确”,即“在哪些人中提名”没有明确,提名者的范围、资格条件等没有明确规定,不可避免地造成在少数人中提名;“由谁来提名”没有明确,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少数人提名、提名唯亲、提名唯近;“提名责任追究”没有明确,不可避免造成责任追究上的“一身轻”、“一甩手”。<br>
  要在初始提名这个关键环节上做到“三个规范”:一是规范提名的范围。按照《条例》的要求,因岗位定条件,以条件定人选。明确不同部门、不同职务、不同层次干部的提名范围,出台相应的规定,便于操作。二是规范提名方式。当前,提名方式较多,有党委集体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推荐提名、组织部门建议提名、个人自荐提名、群众联名推荐提名和从后备干部队伍中直接提名等多种方式。在实践探索上,不妨让多种提名方式“百花齐放”,但必须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干部有所侧重,避免提名的随意性。比如乡镇党委书记、财政局长等重要岗位,到底哪种提名方式更妥当,值得研究。三是规范提名责任。建立提名相关档案,对初始提名及责任人进行如实记录。如单位党组织或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时,要实事求是地填写干部推荐报告或填写推荐提名表,包括提名理由、任职意向等,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此外,还可在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提名备案制度,即对初始提名责任人,特别是有“初始提名权”的领导干部建立提名备忘录,把推荐材料(署名)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准确界定提名主体的责任,对推荐失真失实、造成用人失误的,要有相应的规定,以求能够根据出现问题的时间段,来准确界定提名推荐者的责任。<br>
  (二)关键人物——“一把手”。 在干部工作中,党委 “一把手”具有调整动议、提名推荐、组织酝酿、主持决策、监督管理等“五权”,其影响的份量极重。因此,提高干部工作民主的质量,必须把规范“一把手”的用人行为作为关键举措,切实防止“一把手”凭印象、凭感情、专断用人。要明确“一把手”在干部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一把手”的精力要放在研究干部任用的原则性、导向性和班子长远建设上,做到“三提三不提”,只提方向原则,不提调整职位;只提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只提选拔要求,不提人选范围。要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条例》规定,严格遵守干部工作“十不准”的纪律要求。严格讨论干部的会议程序,不能先“定调子”;在决定任免干部表决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度,投票结果当场公布,从根本上杜绝“一言堂”现象。对某些重要岗位如乡镇党政正职、党政部门正职等,可实行地方党委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既使“一把手”应有的用人建议权在用人过程中得到体现,又受到民主程序的制约。要积极构建立体监督体系,发挥上级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上级纪委、组织部门要通过干部巡视监督、干部廉政鉴定、函询制度、研究干部督会等制度,如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派员参加下级党委批量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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