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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理念下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分析

(2009-11-08 00:00:00) 来自:人民网/高树之


  社会责任是社会主体应当承担的社会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称[①]。法律责任是一种拟制责任,道德责任是一种基于人的基本价值认识而自觉的一种责任形态。自从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历史以来,就没有什么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社会合理主体。任何社会主体的在享受基本权利的同时,都需要承担最低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这是社会得以向前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应然逻辑。科学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然要求企业的发展也要遵从、适应这一国家基本宏观政策。不论是生产型还是服务型企业,都是国家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和经济成员,其天然的本质是创造财富并且为自己创造利润,这是企业得以继续生存的前提。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总是占有、使用和消费一定的社会资源,其承担社会责任是应然的社会要求。在以国家为基本世界组成成员的社会,这一要求随着社会大生产的发展而越来越明显、突出。企业的发展永远是在法律与政策之间进行博弈的选择,当前金融危机下企业的责任——是维护职工利益不可缺失的环节,财富的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追逐利益是其最主要的目的,企业生产需要遵循两个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政策是导向,法律是规范,执行是任务,违法需担责。<br>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来源依据

  (一)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综述

  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世界银行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任何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来源无外乎于伦理道德、政策和法律。现代社会,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与政策。我国的企业发展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从企业的合法成立之日起就注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其发展也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否则就失去其合法经营的基础和必要性。<br>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是企业可能注册、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总是依据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来制定的,如我国“一五”计划期间,大力发展重工业就是基于当时国家工业化基础极为薄弱的实际需要而规划的;改革开放后,处于三线的部分军工企业民生化转型,是为了增加国家轻工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从而使得经济结构更加符合于社会民生的客观要求;“十五”计划期间,国家对重污染行业重拳治理,依法“关停并转”了数以万计的“五小”企业,因为这些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其已经失去生存的必要性。国家法律是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企业的社会化发展要求其应当遵守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它既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还要遵守企业与社会的契约。<br>
  现在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生活中还存着企业对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我国的现代企业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基本过程:解放初期,我国工业化生产基础低、技术落后、主要以轻工业为主,生产规模小,不能满足国内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同时,大量的手工业的存在,规模生产和技术含量水平低下。“一五”期间,为了彻底改变这一局面,国家工业发展的重心集中在重工业这一领域。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国家基本实现了企业的集体化、国有化,并且这两种企业形式都是以执行国家计划为主,成为国民经济的命脉。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结构悄然发生了变化,以个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为主要新成分的社会生产、经济主体快速发展,原来的集体经济实体、国营经济实体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成分。<br>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经济主体以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为最重要的两种形式,执行国家计划,这些企业承担了本来属于社会的一些责任,如企业办学校、办食堂、办医院,企业的生产自主权很小,生产效率和积极性低。经济体制的改革,这种局面逐步改变,企业进而主办变为以生产、服务为主要任务的经济单位。由于这种改革是体制性改革,转型后的企业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出现了短暂的缺失,追逐利润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大冲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需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br>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企业是我国的社会基本构成成分,理应负起这些方面的责任。<br>
  (二)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依据概述

  我国的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企业的属性性质标准,可分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纯粹民间资本参股企业;根据资金的来源,可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一人公司;根据企业的经营内容,分为生产类企业和服务类企业;根据涉足的领域,分为第一产业企业、第二产业企业、第三产业企业。<br>
  不论以何种分类形式,企业自设立之日起注定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运营,从企业组织形式到具体从事的具体业务,从资本的来源到资本的运营,从生产服务的内容到落实具体的方案,从资源的配置到利益的分配,无不在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制之下。<br>
  企业的社会责任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尽管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写入宪法序言,并根据这一外交方针参与有关国际条约,承担条约规定国家义务。宪法总纲确立了国家经济的基本制度,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均需依照法律实行民主管理。宪法明确了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宪法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同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控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发展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文学艺术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br>
  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规制于企业管理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社会法律、适应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以及刑事法律之中。这些法律,具体规定了企业的设立、成立、管理、社会法律义务、责任形式。<br>
  二、企业外部社会责任<br>
  这里所谓企业,是指已经在我国国内注册经营的内资企业(包括一切形式的经济组织)、外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等所有企业,规范这些企业运营都有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乃至刑事法律。如前所述,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企业对外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具体有下面几个方面。<br>
  1、企业的环境责任。<br>
  我国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框架条约缔约国,承担着相应的能源资源利用和减排义务。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同样要遵循节能减排的原则进行有效组织,这是实现国家义务的基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应用节能减排技术,承担节能减排任务。其次,要严格执行环境法律规定,实现工业生产排污的国家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乃至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都是应当坚决予以抛弃、避免的。我国企业的发展经历了太多的曲折,如大头娃娃、三鹿事件、黑砖窑事件、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污染发展的悲剧之路。再次,企业的设立、生产经营需要遵守环境评估。我国的钢铁、水能生产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纠葛,引发了重复建设、低水平运转和环境影响。落实严格的环境评估、许可制度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企业应负的环境责任。<br>
  据统计,我国单位资源产出水平比较低,平均只相当于美国1/10,日本的1/20,德国的1/6。与世界水平相比,吨钢综合耗能高出21%、发电厂供电耗煤高出22.5%、水泥综合耗能高出45%。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我国的既定方针。我国是一个国土面积广大而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耕地、草原、淡水、森林、石油等资源以人均水平计算,仅占世界水平的2/5、1/3、1/4、1/8、1/10[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任务十分艰巨,党和国家把这一任务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不仅十分重要,而且任务目标非常迫切。以耗费能源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不符合国家长远利益,也不符合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企业的生产建设,应当着眼于大力提升技术含量,应用高科技产品,从而从技术上提高资源节约的可能性。<br>
  此外,联合国1999年制定了企业《全球契约》,推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要求加入的企业自觉遵守人权、劳工、环保和反腐败等原则。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作为成员单位的承诺,是现代主流企业的社会责任准则,已经成为评价企业品质的重要标准。<br>
  2、产品、服务质量安全责任。<br>
  质量安全责任是企业基本的责任。现代企业产品的安全责任是一项无过错强制责任,是企业应负的责任形态,企业的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就构成了责任承担基础。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安全责任形态,也是世界一致认可的责任形态;我国的产品进入其他国家和地区,要承担安全责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也是如此。以生产为主的企业,其产品已经生产后就将进入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产品的质量决定其安全性能,企业必须保障其产品的安全,否则就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近年来,我国民生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如齐齐哈尔制药二厂的“亮菌甲素”事件、安徽华源药业的“欣弗事件”事件、三鹿集团的“三氯氢胺”事件都是血的教训。<br>
  3、遵守正当竞争法则责任。<br>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必须遵守正当竞争法则,包括遵守知识产权法律、市场经营法律、产品质量法律以及其他经济法规范。不正当竞争的后果,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经济乃至刑事法律责任。遵守遵守正当竞争法则的责任另一个层面是对于不正当竞争的抵制,这在我国加入WTO后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企业在全球竞争中既要遵守WTO的规则,也要对违反WTO规则的国外企业乃至行业坚持依法维权。需要指出的是,服从和维护国家安全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责任,当前企业保守国家经济秘密是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使命。力拓集团涉嫌窃取商业秘密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警醒,即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国际背景下,利益背后的不正当竞争时刻存在。<br>
  4、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承担国家义务的责任。<br>
  企业不仅仅是利润的创造者,还是社会建设的主体之一,应当接受国家的管理,承担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流通任务。企业接受国家管理主要体现在依法披露企业资讯、纳税、缴纳规费、配合接受检查、合法生产、依法用工、接受国家生产服务计划、服从国家征用、执行国家生产服务标准以及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障义务,遵守国家禁止性、强制性法令。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须承担国家指令性任务,如战时的生产、禁止其产品流向或者间接构成对敌方支持;在出现不可抗力的严重自然灾害时,服从国家应急性生产服务等。<br>
  5、遵守社会契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br>
  企业的生存离不开与其他社会主体的交互关系,因此企业要信守社会契约,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在经济交互中实现双赢。企业与职工是理论上的命运共同体,企业兴衰关乎职工的且胜利益。但是企业与职工毕竟不是在同一纬度上参与社会工作的主体,他们之间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存在着利益不一致的地方。相对于企业而言,职工是一个弱势群体。企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实现企业、社会和谐的需要。企业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就是企业应尽的社会契约义务。<br>
  企业主要依靠技术、人才支撑和资金流的正当运转才能生存,承担就业责任是企业的伦理义务。金融危机下的企业生存和发展,一方面要求政府创造更加宽容的环境、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性包括财政性、信贷性支持,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遵守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把暂时的经营困难直接转嫁给社会而采取减员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相反地,要求企业不断转换经营策略、激发企业运营活力以尽量容纳就业,不致因增加经济效益而使得企业原有的劳动者失业,把社会矛盾直接转嫁给政府。<br>
  6、道德责任。<br>
  企业是一个以人群聚集生产服务为特征的特殊空间,它既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建设主体。一方面要求企业内部文化建设应当符合社会文化建设的主流,另一方面其生产服务要符合社会普适的道德要求,从而将企业建设成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健全主体。企业的生产服务只有符合这一社会道德需要,才能不断发展。同样地,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是健康企业当然的选项,这对于提升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是十分必要的。只不过这一活动因为企业的业主的价值取向不同而有不同的认识;企业家和资本家之间存在道德上的差异,他们对待财富的观点也各不相同[③]。培根曾言,“财富不过是德行的包袱……巨额财富并无什么真正的用处,除舍斋布施之外,其他用途均属幻想。”[④]沃伦·巴菲特、比尔·盖茨、马万其、霍英东、邵逸夫等世界著名企业家都是把财富当作回馈社会的工具。当然,也不能祈求任何人都具有培根那样的素养、要求所有的企业家都能像巴菲特们那样具有基督徒所具有的财富观。<br>
  三、企业内部的社会责任

  企业的内部社会责任可以按照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层面分为两种责任:一是对所有者的责任,或者说是对股东的责任;二是企业运营责任。<br>
  1、对所有者的责任。<br>
  企业的设立需要基本的法定条件,即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组织机构、注册资金和规范章程。企业财产所有权与出资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企业依法设立,其财产就发生权利转移,所以企业活动是一种授权运营,经营者与所有者不一定是同一主体,企业的经营要受到出资人或者股东的监督。企业因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而对外承担不同的责任不同,但企业都需对企业资产所有者负责,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所有制公司需对股东负责。<br>
  企业对所有者的责任,首先是保障所有者的投资回报。资本的天性是获得利润和增值,这是经济规律;投资者获取利益回报,是天经地义的本能要求。企业必须在规范的运营机制下谋求自身的发展才能实现资产的增值,从而兑现回报所有者的目的。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根据现代企业制度构建起来的决策、监督机制的落实是确保其正当经营的前提。<br>
  2、企业的运营责任。<br>
  企业的运营责任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即安全生产、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承担。首先,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天职,没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就没有企业存在的前提。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其任何的生产要素均需符合国家的强制性安全标准;从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企业就负有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的义务,杜绝生产事故是企业的责任。第二,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遵守劳动法则,保障以法定的支付方式兑现劳动保报酬、履行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统筹义务、兑现安全劳动保障措施、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第三,企业应当健全员工的维权机制。员工的合理诉求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表达渠道,最为主要的是需要要有工会组织,这是现代企业应当建立的员工维权的基本路径。<br>
  [①] 有学者论述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定义务是两个不同语境的概念。因此企业的社会义务的范围也就十分地狭窄,本文作者不持这一观点。<br>
  [②] 参见:《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第92页,《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年10月版。<br>
  [③] 如上海的房地产开发商任志强曾经说过,他没有为穷人建房的义务。本文作者认为惟利是图的商人持有此种观点是理所当然的,但不认为企业家拥有这一思想会成为其更加健全人格所应当。所以,在资本家和企业家之间,还是存在显著区别的。<br>
  [④] 参见:《培根论说文集》第34篇《论财富》,曹明伦译,北京燕山出版社2007年9月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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