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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辽宁省人民法官守则》,规定法官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不得对媒体采访拒之门外,不得以需要向有关领导或上级法院请示为由拖延或敷衍采访,不方便接受采访时,要耐心做好解释(8月25日《中国青年报》)。<br>
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规范,这确实很有必要,这对于切实解决司法活动中与“人民性”不符的不规范、不文明、不严格问题,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培养为民意识,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有着积极的意义,对此笔者深为赞同,但对“不得对媒体采访拒之门外”等规定则有不同看法。<br>
笔者认为,法官特别是承办具体案件的法官不宜接受媒体采访。<br>
法官的身份决定了其不宜接受媒体的采访。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作出裁判是其基本的职责。法官居中裁判的身份决定了不能有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和举止,因此,慎言成了法官最基本的职业素养之一,不少法院规定法官不得擅自接受媒体的采访,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面对媒体,法官的任何言行都有可能透露出与其承办案件相关的信息,很有可能对当事人产生误导,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更何况,媒体也有自身的立场,常常不能完全准确地传达法官的意思。<br>
当然,法官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意味着拒绝接受舆论的监督。因为,接受采访和接受舆论监督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接受媒体采访只不过是接受舆论监督的一个方面。比如说,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让新闻媒体的记者旁听庭审,听取包括媒体在内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等,都是接受舆论监督的方式。法官要有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却不是非要直接面对媒体的话筒、镜头不可。<br>
媒体采访,是想知道一些“有血有肉”的实质性的东西的,不是来听你“打哈哈的”,那么对媒体提出的涉及具体案件的问题,你是讲还是不讲?讲了,有可能泄露审判秘密,传达出法官的倾向性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不讲,又有推诿敷衍之嫌,你解释得再耐心、态度再诚恳,媒体也不会满意。这样,只能是两头不讨好。<br>
其实,媒体对案件的关注,特别是对一些热点案件的关注,本身就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法院也有义务给媒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正在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媒体获取信息的渠道。至于对案情的探讨,对判决结果的评论,应当由律师等其他法律工作者去讨论,不管是承办的法官还是其他的法官都不宜进行公开的评论。法官的意见只能表达在其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之中。<br>
笔者所称的法官不宜接受媒体采访,并不意味着法院要关上向媒体开放的大门,相反,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公开的力度,前提是要选择合适的方式。从目前看,各级法院都很有必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让新闻发言人来代表法院统一发布新闻,接受媒体的采访。这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法院新闻发布的程序,确保信息的权威、准确。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法官直接面对媒体的尴尬,避免泄露审判秘密等情况的发生,促进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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